因业务性质,需要对于不同地市野外勘察,我公司需要临时租用个人车辆(每次租车的车主都不一样),每次租赁金额大约200-300元左右,此业务是否适用于小额零星支出,以租赁合同及对方收款收据,付款凭证作为入账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那么这个我们找了国外公司来做大桥质量检测,我们要付款给国外公司,但是这个国外公司给我开发票,请问一下这个国外公司给我们开的发票能做成本吗?这个国外的发票能作为原来凭证入账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筹建期是否可按照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前计算,另新设企业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按筹建期或者不按筹建期进行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1.1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二、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三、办理条件 1.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发生变更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将变更信息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2.一照一码户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五、办理资料……1. 经办人身份证明,1份,必报……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条件报送(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母子公司间品牌使用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我理解这条税法是母公司与分公司品牌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但母子公司品牌使用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我公司所有业务均属于其他生活服务业,满足财税{2020}年8号规定的相关免税条款,因此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税期间,我公司均按照免税政策进行核算记账和纳税申报。在2020年10月时,我公司购置了一批固定资产,供生产经营使用,因在此期间属于免税,所以购置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予以了转出。
问题一:
请问,2021年4月1日免税期结束后,我公司业务从免税重新回归为应税,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又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那么在2020年我公司转出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按照固定资产净值,重新计算进项税额并转入抵扣?
保险公司根据企划方案,给符合业绩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非合同制)物品奖励,因为是基于要达成一定的业绩才会给到代理人,是有条件的,是否可以作为有偿的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我公司是一家代加工企业,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对于该类设备,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请问上述不作价设备抵扣需要什么抵扣凭证以及相关支持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