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前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征收排污费计入工程造价,请问:改征环保税后如何在工程造价中记取环境保护税?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比如住宅楼工程等,辽宁省是如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求详细的计税依据和具体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我司一般纳税人企业(非二手车交易公司),出售一辆使用过的车辆(购买时已抵扣)给个人,请问我司应该开13%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个人,再由个人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取0.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还是直接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代我司代征0.5%增值税后,无需再申报13%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第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您的描述,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企业非二手车交易公司,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过户使用。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不属于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应按照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若未对个人开具13%税率增值税普票,可以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相关栏次;建议您根据上述情形,并结合您公司自身情况来具体判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购买个人名下的二手车,取得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可以凭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规定:“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你好,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假如2017年预收2018年全年房租,该项收入是在2017年申报所得税,还是在2018年申报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当作废品废铁卖,怎么选税目,税目还要选择原固定资产吗?还是税目是废弃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需要您根据实际销售的货物(固定资产)的名称据实选择税目,例如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开具发票选择税收分类编码的时候,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对应的税目进行选择,若拆卸之后按照废铁、废品销售,需要您根据自己销售的废铁、废品的名称对应选择税目开具发票,若需注明其他信息,您可以在发票备注栏中选择注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非贷款方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可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收款额是100元,客户只接受6%的专票。我公司可否按含税价100元开出6%的专票,然后按含税价100元和13%申报纳税并账务处理?
这样做是否有税务稽查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规定,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和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问题一:利用地下人防区域建设的人防车位,车位收入是否参与土增清算?成本是否可以列支?
问题二:非人防无产权车位,车位收入是否参与土增清算?成本是否可以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