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你好!我公司系一家有限公司,股东为2位自然人,拟作派生分立。分立出去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即不存在评估增值因素),对应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立企业取得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仍按原账面价值入账,即:借:货币资金等货币性资产,贷:负债,贷: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公允价值就是账面价值,因此,拟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请问:1、该分立业务中,自然人股东的原股权计税基础是否发生变化?2、自然人股东有无其他涉税事项?
在转让旧房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第二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因此,在计征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时,优先按照取得评估价格方式确认成本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您咨询的问题涉税层面复杂,为确保您咨询的准确性,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家分所。问题:1、漳州分所收入是并入福州总所,由福州总所一并在福州申报纳税,还是不并入,各自向当地税局申报纳税?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设立,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的收入是并入总所收入按5%一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不并入按利息、分红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漳州分所由总所派律师担任分所合伙人,漳州分所和福州总所如何纳税?如派往漳州分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律师如何纳税?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设立,本地律师为分所合伙人,但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漳州本地律师合伙人如何纳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根据国发〔2016〕26号规定:“二、主要内容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具体安庆市各税种分成比例暂未查询到文件规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我是沈抚新区纳税人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向您请教。
问题背景:我司于2011年,2013年及2015年相继取得6块土地,已获取土地证。2020年底因指标及用地性质调整,实际取得土地面积减少了26067.45㎡。新的土地证尚未核发。但我司有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出具的可研报告,并已经于建设局官网公示。
提问:针对以上情况,我司是否可据实,以变更调整后的土地面积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算申报计税依据。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个分所。1、漳州分所收入是否并入福州总所,由总所一并申报纳税?还是各自在当地就自己收入申报纳税?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所得,是否不并入福州总所收入申报纳税,而按取得利息、分红按20%缴交个人所得税?3、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派出两个合伙律师设立,漳州分所两个律师同时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两个合伙人如何纳税?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合伙共同设立,福州分所和漳州本地合伙人律师(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就漳州分所收入,各自如何申报纳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石头,通过破碎、筛选,加工成建筑用的石子进行销售,是否属于自产的石料适用简易计税。征期将过,税务机关意见不一,暂不知如何申报,急盼答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我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与运营,所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类别划分为机器设备,按照10年计提折旧。我公司部分充电桩由于建设年份较早,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充电桩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大幅提升,加之大部分充电桩露天安装,日晒雨淋,设备破损严重,越来越不能够满足新时代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同时,随着资产的加速老化,已无法按预期为公司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故为了使会计估计更贴近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计划对老旧充电桩设备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通过对会计估计的变更进而达到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