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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公司签订一个对境外支付分期付款合同,每次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但合同的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请问每次支付前是否需要备案呢?​

公司签订一个对境外支付分期付款合同,每次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但合同的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请问每次支付前是否需要备案呢?​

 我公司签订一个对境外支付分期付款合同,每次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但合同的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请问每次支付前是否需要备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2016年税务总局14号公告中关于取得时间的条款,如果规定。这个取得是按照发票,合同,还是契税完税证明?

请问2016年税务总局14号公告中关于取得时间的条款,如果规定。这个取得是按照发票,合同,还是契税完税证明?

     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收到合伙型基金分红是否缴税的问题

关于收到合伙型基金分红是否缴税的问题

我们是一家私募机构(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投资人一起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型基金1),这个基金又投资了另外一个合伙型基金2,这个合伙型基金2投资了各种项目。合伙型基金2的收益包括退出项目的收益、项目年度分红、银行利息手弩等。合伙型基金2给合伙型基金1分红,合伙型基金1又给各投资人分红。合伙型基金1的合同中规定这个分红款先冲减投资人的投资本金,那么税法上我们私募机构取得这分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按批次转让农用地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问题

按批次转让农用地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问题

县自规局收到省局批准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文件后还没有进行土地出让,请问实际占用耕地时间应该是收到批准后还是将土地进行出让的时候?实际占用耕地应如何把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税收优惠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税收优惠

 本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也不属于个体工商,也不属于企业,是否享受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代建服务费能计入开发成本吗

代建服务费能计入开发成本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代建企业的代建服务费能计入开发成本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扣除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二)分类归集原则。……(三)功能区分原则。……(四)定价差异原则。……(五)成本差异原则。……(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是否可享受财税2018 5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对当年自建或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所得税一次扣除?

公司是否可享受财税2018  5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对当年自建或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所得税一次扣除?

我公司为供热企业,与政府签订BOT协议,供热设施由我公司建设,政府授予30年经营期,30年后移交政府。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对投资建设的资产通过无形资产核算。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账面的无形资产是附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定义而不是无形资产定义的,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享受财税2018  5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对当年自建或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所得税一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绿色生态小区税收优惠政策

绿色生态小区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第三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请问企业在通过绿色住区预评审后按15%优惠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最终未通过绿色住区终评审,重新申报补税,是否需要按补税金额补交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招拍挂取得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招拍挂取得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能否由企业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是什么范围?个人提供租赁、劳务属于“生产、经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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