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村委会,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年租金收入可能超500万,我不想认定一般纳税人的!
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请问旧办法里是有非企业性质可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这里就写了按政策规定,这个政策具体是什么?我是村委会,不想转为一般纳税人,能附合这个政策吗?
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出资比例为3:3:4,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比例为4:4:2,2012年度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和B各分得的40万元是否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公司团建活动费用是进入职工薪酬-福利费,还是进其他的费用?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好像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请给予解答为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如贵公司将自有房产“免费出租”给职工作为宿舍的,应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自2019年1月1日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如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可享受减按50%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第二,关于“工厂免费提供厂房屋顶用于新能源公司建设屋顶光伏,合规吗?”的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的业务范围,请您直接向该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核实。
我司(被投资企业)股东有个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位于多个省市。我司拟于近期进行分红,对于股东类型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应由我司(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由合伙企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应在我公司注册地还是各合伙企业注册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请问:本条文中的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如何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 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于您所提到的问题从政策层面没有更进一步的解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母公司占子公司20%股权,按《投资协议》约定母公司其向子公司委派3名工作人员,现这3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均由母公司代发代缴,劳动关系与母公司签订,个人所得税由母公司代扣代缴,但实际在子公司上班考勤打卡。现子公司拟将这3人工资和社保费等转给母公司账户,母公司开收据给子公司。对于这部分工资和社保支出,子公司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丽未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她是集团下另一家子公司的员工,她在本公司报销的本市内公务外出的滴滴打车费(发票抬头与税号是本公司,发票内容为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可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公司2020年和2021年均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2020年未做声明,未计提加计抵减。在2021年4月做的2021年的声明,请问2021年是否可以补提并抵减2020年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如果可以,是否还需补个2020年度加计抵减声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