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要求年度审计报告、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占比专项审计报告三者的金额一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一定要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婆婆和他儿子共同共有一套拆迁安置房,该房屋2020年5月交房,当年7月交纳了维修基金,契税一直未来的及交纳,今年婆婆突然过世,拆迁安置协议上是婆婆和老公共同共有,目前将产证办成了老公个人所有(母亲的份额继承,父亲的份额赠予),该房产不是我们家庭唯一住房,打算过两年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到税务大厅咨询,工作人员告诉我收入额按产证上全部面积计算价格,但是我理解应该按50%面积计算收入额,因为只继承和赠予得到的另外50%,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另外财产原值是否为拆迁安置协议上的房产评估价格,感谢回复
我司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签署了建筑施工总包合同,合同规定施工水电费由施工方承担, 但是我司并不是业主, 与业主之间也无租赁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让业主作为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佛山市个人出售满五年非唯一住房,网上查到是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所得扣减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的20%进行缴纳,但咨询绝大部分中介都是说个税以售价总额的1-3%计算即可。这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说现成交价150万,扣除原值等差额为100万。按差额计算个税应缴20万,但按中介说法个税应缴只有1.5-4.5万,两者差额较大,这个要如何认定?中介这样的操作是否可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要求年度审计报告、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占比专项审计报告三者的金额一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一定要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婆婆和他儿子共同共有一套拆迁安置房,该房屋2020年5月交房,当年7月交纳了维修基金,契税一直未来的及交纳,今年婆婆突然过世,拆迁安置协议上是婆婆和老公共同共有,目前将产证办成了老公个人所有(母亲的份额继承,父亲的份额赠予),该房产不是我们家庭唯一住房,打算过两年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到税务大厅咨询,工作人员告诉我收入额按产证上全部面积计算价格,但是我理解应该按50%面积计算收入额,因为只继承和赠予得到的另外50%,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另外财产原值是否为拆迁安置协议上的房产评估价格,感谢回复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本栏目主要负责税收政策的解答及办税、交费流程的指引,有关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按照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佛山市个人出售满五年非唯一住房,网上查到是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所得扣减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的20%进行缴纳,但咨询绝大部分中介都是说个税以售价总额的1-3%计算即可。这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说现成交价150万,扣除原值等差额为100万。按差额计算个税应缴20万,但按中介说法个税应缴只有1.5-4.5万,两者差额较大,这个要如何认定?中介这样的操作是否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出售价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其住房转让收入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