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只要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子女都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暂子女无人数限制。
我单位公司只有员工一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曾咨询当地总工会,说15人以下不征工会经费,但是税务部门说没有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规定:第四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筹备金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河北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总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开具3%普通发票,政策规定1%政策截止到年底,在4月申报时可以按1%申报纳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近日将实施分红,按政策持有时间达一年以上卖出不收红利税,如果我日内做T(即当日买入又卖出,收盘时所持总股数不变)满一年,请问是否需要收红利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
第八条 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一家纺公司有一块工业用地、一块商业用地,现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商业用地及地上在建工程以公司分立的形式分出去,做房地产开发。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请问,分立新设的开发公司是否可依财税(2009)59号文件精神,以被分立的家纺公司取得的该商业用地的行政事业收据作为开发完成后增值税结算时,计算增值税扣除土地出让金的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我公司经营、注册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射洪市洋溪镇罗洲坝村,该地既不在射洪市区,也不在洋溪镇上,只是所在地的村属洋溪镇管辖,请问城建税适用哪档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我公司租用经营用办公楼和营业用商业楼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月收到增值税专票,已入账付款,凭证已装订。现在发现销售方将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发票在系统中查询不到,无法认证。我公司要求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给我们。但销售方要求我公司将原开错的发票寄回去,才能重开正确的蓝字发票给我们。我公司必须将发票退回去吗?
税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