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上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您销售已使用过的电脑并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不应做进项转出处理。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暂不清楚您单位购进和使用该货物的其它具体情形,无法做出针对性回复,请您谅解。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那不计容的地下室面积是否要包含在内?
土地使用面积=(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指的是宗地上所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包含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部分,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
我司承接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与A签订塔吊(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配备专业操作人员,A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的普通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您好,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属于购进建筑服务,如取得据实开具并备注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支付的分包款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我单位主营有形动产租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才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即出租营改增试点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吗?谢谢,急,求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六条:“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公司现在才知道此项政策,准备从2021年4月开始在增值税减免税表中填写本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此项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对于本公司而言是否是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那么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这段时间内招用的就业退役士兵,本公司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呢?
司法拍卖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否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司法拍卖的税款时间为法院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时间还是房产证办理时间?
您好,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人,但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税费实际承担人的相关约定,实质上属于成交价格是否含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的民事约定。
政府拆迁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给予一定赔偿,对建筑物或附着物的赔偿金是否免征被拆迁人的各项税费?对政府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A公司和B公司是统一个区级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经国资批复,将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A公司,以此作为对A公司的投资。A和B签订了股权无偿转让协议。A公司对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照“营业账簿账簿-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请问:A公司是否还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再缴纳一笔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对于无偿划转,是进行零申报还是按照其他金额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其他粘土:原矿1元/吨 ; 选矿1元/吨 砂石:原矿3.5元/吨 ; 选矿3.5元/吨
该问题(具体问题内容详见上传附件)是3月27日提交,4月1日答复,但是,没有解决问题呀!购入毛坯房,未另外支付土地价款,甲公司支付的购房价款4亿元不包括土地价款,全部是房屋及建筑物的价款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0元吗?恳请明确回答,谢谢!
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购入毛坯房时未另外支付地价款,转让时不另行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