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问:公司年终奖在2019年春节前发放总额的80%,剩余20%在春节后发放。公司将其中80%用年终奖计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并入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可以选择年终奖的第二笔20%用年终奖计税,8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疑问:回复看不懂,这个意思是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选择扣缴用综合所得的年终奖的第二笔20%用年终奖计税,扣缴用年终奖计税的8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吗?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您好:
1、 农村集体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实际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征税,请提供征税依据,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我是一家从事焚化品灰提炼铂金的企业,我公司在收购环节是否应该给卖方开具发票?开具给卖方的收购发票应选择什么品目?是否属于免税开具?可否作为进项抵扣?抵扣税率是多少?
若收购单位是向个人购买货物,可以按照具体货物名称开具收购发票。除收购农产品外的其他收购发票不能用于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大连通用定额发票现行有效。通过微信搜索“大连税务企业号”,完成实名认证后点击“我要查询”-“发票流向查询”,可在此界面查询定额发票流向,但不作为真伪鉴别的依据,若您对所持定额发票真伪有异议,可携带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鉴别。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发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假如被赡养人2019年1月年满60周岁,于2019年8月去世,请问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如何操作才能保证可以在2019年全年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且2020年不再享受。
“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删除后再确认,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进行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后再删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司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制药企业,于2018.11月从一长期合作的中药材种植企业购入一批其自产自销的中药材做为原料,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的中成药。该批中药材在当月完成了入库,取得对方提供的税率为零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全额付款。由于对方当时开具的销售税率为零,我司未有进行计算抵扣及加计扣除。
今年事务所审计时发现,我司未能正确取得发票以享受自产农副产品的进项抵扣政策,要求我司整改;我司在2019.11月与对方公司沟通,并退回2018年11月原销售税率为零的发票,并于2019.12月取得对方公司重新开具的税率为免税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下引用文件:
财税〔2018〕32号文件“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请问:
1:我单位现在计算抵扣该批中药材的进项税应该是按2018年11月采购业务发生时的12%扣除率(即收到发票时按10%计算扣除+2%实际使用时计算扣除)还是现行10%的扣除率(即收到发票时按9%计算扣除+1%实际使用时计算扣除)计算进项税额?或是其他方式计算?
2.:我单位加计抵扣计算是从2018.11月及以后发生的领用材料开始计算还是从取得重开发票后的2019年12月及以后领用材料开始计算?.
3:如果加计扣除可从2018.11月及以后开始计算,我单位2018.11-2019.3.31按2%加计扣除计算税额占当期购进中药材总金额的比例为0.26%。那么我单位在2019.4.1后可加计扣除的税额应为当期购进中药材总金额的(1
你好,2016年4月30日以前建成的厂房,采购材料维修加固,其中加固材料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如果,首次取得房产证上写的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建成时间在2015年,而后行政区域划分变更,换发新厂房证上写的登记时间为2016年6月,请问,这属于营改增之前的房产么?能否按简易计税方法转让、出租?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即政策是否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