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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购买方是外资企业,我们开发票的时候 购买方企业名称可以开英文吗?

购买方是外资企业,我们开发票的时候  购买方企业名称可以开英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四、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认定增值税及附加税可以网上办理吗?如需到柜台办理要携带什么材料?谢谢

认定增值税及附加税可以网上办理吗?如需到柜台办理要携带什么材料?谢谢

    税种认定无需填表,但需携带可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营业执照原件或已实名认证的办税员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后,根据纳税人需求进行相应税种的认定,当场办结。若你司为新办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创始人都没有从公司领取任何费用,所以从成立到实现销售帐上都没有体现研发费,现在实现销售了,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后,可以申请软件的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吗?

公司创始人都没有从公司领取任何费用,所以从成立到实现销售帐上都没有体现研发费,现在实现销售了,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后,可以申请软件的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吗?

我们公司是2018年8月成立的,有从事软件研发,软件是嵌入式的,从研发到2019年4月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创始人都 没有从公司领取任何费用,所以从成立到实现销售帐上都没有体现研发费,现在实现销售了,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后,可以申请软件的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建筑工程未开始施工,先开发票所得税确认

建筑工程未开始施工,先开发票所得税确认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就开具增值税发票,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工程未开始施工,未发生工程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账务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申报, 是否应该填写A105020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税收滞纳金加收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是否移交?

税收滞纳金加收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是否移交?

1.《行政强制法》(2012年实施)第四十五条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税收滞纳金加收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是否能超过本金?我单位税款100多万,滞纳金要加收达300多万,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如果分包方的电梯是自己生产的和外购进来的在税率上是否税率不一样呢?​

如果分包方的电梯是自己生产的和外购进来的在税率上是否税率不一样呢?​

 我公司是总承包,有分包电梯安装的,分包方发票开给我公司电梯是开具13%,安装开具9%,还是两者可以一起开具9%建筑安装服务。另外如果分包方的电梯是自己生产的和外购进来的在税率上是否税率不一样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可按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拆迁户获赠坡屋顶(已计容)是否需要缴税的问题

关于拆迁户获赠坡屋顶(已计容)是否需要缴税的问题

背景:拆迁安置房,建于2003年,至今未办房屋产权证。

    问题:如图所示(附件1),因坡屋顶(可利用)部分高度超过2.2米(注:最高3米,最低1.8米)。后来,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将坡屋顶(9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八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内。

    对比得知,八楼建筑面积(184.79㎡)比二至七楼建筑面积(注:119.13㎡)多出了65.66㎡,即测绘所将坡屋顶的建筑面积计算为65.66㎡。

    在拆迁之初,开发商承诺将免费赠送9层坡屋顶给拆迁户使用,多年来,拆迁户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但办证单位却要求补缴坡屋顶65.66㎡税款。双方僵持不下。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留抵退税能否抵减附加税税基-消费税部分?

留抵退税能否抵减附加税税基-消费税部分?

根据财税〔2018〕80号,留抵退税部分可以去抵减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假设我们本期退税回来100万,申报时附加税计税依据为90万(其中增值税50万,消费税40万),那退税的100万是只能抵减附加税税基-增值税50万?还是可以抵减附加税税基增值税+消费税共90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安置房政府回购价格低税局要求重新核定价格计税是否合理

房地产企业安置房政府回购价格低税局要求重新核定价格计税是否合理

我公司房地产企业从政府招拍挂一宗国有土地建设商品房,其中2栋住宅楼政府签署合同由政府购买用于安置就地拆迁户和异地拆迁户,但是政府购买单价较其他对外公开出售商品房平均单价低大概30%,现税务局认为安置房价格明显偏低,认为我公司安置房应按其他商品房平均价计征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但根据税法只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局才可核定单价,我公司安置房是与政府签署购房协议应该是理由正当的,税务局要求核定征收是否合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已把财务负责人员做了变更,为什么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仍然还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已把财务负责人员做了变更,为什么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仍然还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公司税务国家税务网站上--常用功能模块--维护用户基本信息--已把财务负责人员做了变更,为什么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仍然还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请问:
1、税务网站做了变更是否已经算是完成了变更手续?
2、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财务负责人未做更改需要如何处理?
3、怎么样才能变更的彻底点?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修改",只是联系信息的修改。 “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的财务负责人是从各省金税三期系统同步过来的,如果当前自然人的身份是某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若从原公司离职了,那需要去金三税务登记变更功能里面去变更财务负责人。这样,离职的财务负责人在任职受雇信息中才会看不到这家公司。
财务负责人信息修改需携带以下资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到办税服务厅修改。办理地点:全市通办。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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