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国有仓储企业,成立
于1995年,因业务需要把一块货场出租,每年收取租金。请问①能否按照2016年16号文件的规定按5%的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②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如何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服务是按开票的时间来纳税? 还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时间来纳税?异地可以按收到款项可以预缴,那本地怎么预缴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物殊原因,我公司请具有专业施工能力的建安业公司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请问,该建安公司是否能根据真实业务内容提供*技术服务*(税率6%)类别的发票?如不能,是否能提供其常规业务*建筑安装”类别(税率3%或9%)的发票?
需要该纳税人先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开票范围相关手续后再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我公司厂房出租,从租计征房产税,按月缴纳,因这次土地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合并,在报第四季度土地税时自动带出了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已申报但未缴纳税款,缴纳期限为2020年1月15日,我想问下到下个月缴纳税款时是否会有滞纳金,以后遇到这个情况应该怎么申报处理啊?
城镇土地税与房产税合并报表并不会影响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所属期为2019年12月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依旧为2020年1月15日,不会产生相关滞纳金。在申报时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一同申报,不会对房产税申报产生影响,如果不想一同缴纳,可以再在线缴税-其他税种缴税路径,取消勾选下期房产税,等到申报期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农业公司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仓储服务,仓储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80%,其余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本公司仓储服务选择简易办法征收,交通运输服务为一般办法征收,按照政策要求,简易征收部分应全额缴纳税款,我公司剩余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不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范围内,我公司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发现纳税人偷税,处罚考不考虑偷税的连续或继续状态?是否是偷税5年未被发现就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因《征管法》没用提及连续或继续状态)?如果考虑连续或继续状态,偷税什么情形下是连续或继续状态?
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因未连续持有12个月而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公司一直持有该股票至超过12个月。请问在超过过12个月后,公司能否就之前因未满12个月已缴税的股票分红申请退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贵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因此,不适用免税规定,不可办理退税。
林口县医院副高职以上医务医务人员退休后直接返聘至70周岁,挣绩效工资都不到个税起征点已十多年,不是短期兼职的,2016年开始扣个税,经咨询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投诉后林口税务局答复: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才知是改为按劳务扣个税。依法到底应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收入纳税?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