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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企业自制的销货清单能否起到进一步补充发票销货清单明细的作用

企业自制的销货清单能否起到进一步补充发票销货清单明细的作用

我们是一家钢铁企业,信息化程度较高,账务系统与金税开票系统做了直连。在开票过程中,系统抛送发票及发票销货清单明细信息时,对一段期间内销售的同类型、同规格的钢种进行了汇总加权计价(不同日子出厂的同类型、同规格的钢材也有价格差异)。但由于客户需要对不同时间段的采购货物金额进行对账,所以我们会在发票及发票销货清单的基础上,再提供一份企业自制的销货清单明细进行补充。在此想咨询下,该做法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能起到补充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此外,如涉及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粉丝是否属于粮食复制品?粉丝的税率是多少

​粉丝是否属于粮食复制品?粉丝的税率是多少

粉丝是否属于粮食复制品?粉丝的税率是多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第六条第二款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安徽是否有粮食复制品范围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粉丝不属于上述范围,适用税率是13%。
  另外〔1994〕财税字第26号中“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该条款内容已经失效。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如果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全年扣除项没有享受完毕,还可以用年终奖补充差额吗?

如果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全年扣除项没有享受完毕,还可以用年终奖补充差额吗?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会计人员,2019年12月,将发放职工年终奖。请问:1、如果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全年扣除项没有享受完毕,还可以用年终奖补充差额吗?  2、是所有人必须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还是可以根据每个人的收入额选择是并入全年工资、薪金或者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购进农产品,对方给我单位开具的是农产品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农产品电子发票能抵扣增值税吗?

公司购进农产品,对方给我单位开具的是农产品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农产品电子发票能抵扣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关于生产预拌砂浆企业执行税率问题的请示

关于生产预拌砂浆企业执行税率问题的请示


我们是一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准备再上一条干混砂浆项目生产线。就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如何进行税收核算、执行哪个税率问题向贵局反映,请给予明示。

预拌砂浆从生产工艺上一般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5181-2010》)。1、湿抖砂浆:水泥、细骨料、矿粉掺合料、外加剂和水,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算、搅拌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2、干混砂浆: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人力资源公司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两种方式吗?

人力资源公司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两种方式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他政策。(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外资)从国外购买软件,自己使用,三年使用权,,是否缴纳关税,还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公司(外资)从国外购买软件,自己使用,三年使用权,,是否缴纳关税,还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主要为生物质电厂提供燃料,请问农业公司关于秸秆收储税收方面的政策,农业公司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主要为生物质电厂提供燃料,请问农业公司关于秸秆收储税收方面的政策,农业公司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您好,我公司是“农作物秸秆收购、存储、运输、销售、和初加工;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主要为生物质电厂提供燃料,请问农业公司关于秸秆收储税收方面的政策,农业公司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三、再生资源……3.8废纸、农作物秸秆……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误缴税款退税依据

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误缴税款退税依据

 若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合同到期后因自身失误,错误缴纳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款(境外公司在境内无场所)导致实缴代扣代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如何申请退税?适用于哪条法律规定?非常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 版)》规定:3.25.1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描述】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材料】:1、《退(抵)税申请表》4 份;2、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 份;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 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 份。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实际税负时,分母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母中是否包括售后回租业务本金部分?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实际税负时,分母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母中是否包括售后回租业务本金部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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