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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从19年1月开始变为一般纳税人,然后现在19年1月-12月没有收入. 我可否在19年12月30日之前做申请转为小规模呢

从19年1月开始变为一般纳税人,然后现在19年1月-12月没有收入. 我可否在19年12月30日之前做申请转为小规模呢

18年成立的分公司,当年18年开票超过500万,然后当年变更,从19年1月开始变为一般纳税人,然后现在19年1月-12月没有收入. 我可否在19年12月30日之前做申请转为小规模呢,这个是营改增之后成立的分公司,这个应该不影响吧,还有我是属于建筑行业的,这个应该不针对行业吧,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已开具的增是谁专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均丢失,尚未认证,怎么办?会不会有什么处罚?

已开具的增是谁专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均丢失,尚未认证,怎么办?会不会有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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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属行业属于软件信息服务业,但是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无法备案

公司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属行业属于软件信息服务业,但是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无法备案

 你好老师,我公司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属行业属于软件信息服务业,但是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无法备案,原因是服务业的税率是6% ,销售软件开具的是13%的发票,针对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3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一、事项类 别】……网上办理:是……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二、业务概述】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 取消“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因此,您公司若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可在网上办理。需要附报的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关于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税基的疑问

关于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税基的疑问

根据财税〔2018〕80号,留抵退税部分可以去抵减附加税的计税依据,由于附加税计税依据由增值税(一般和简易)和消费税组成,这部分金额是只能抵减一般计税部分增值税?还是全部增值税都可以(包括简易部分)?还是消费税也可以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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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单位为集团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停车场经营单位为集团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集团内部员工车辆可免收停车费。但是有个别员工车牌未录入系统,造成车辆离场时提供证件才进行减免。这样会造成停车系统内的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有一定差异。请问这种减免还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此外,为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等外部车辆进入也是免停车费的,也会在系统内造成应收和实收金额差异,这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个人认为此两种情况可以不交税,还请老师指正。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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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停车场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内部员工车辆可免收停车费。但是有个别员工车牌未录入系统,造成车辆离场时提供证件才进行减免。这样会造成停车系统内的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有一定差异。请问这种减免还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此外,为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等外部车辆进入也是免停车费的,也会在系统内造成应收和实收金额差异,这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个人认为此两种情况可以不交税,还请老师指正。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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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期长,现在取得的分包发票都是9%的增值税发票(即我总包是老项目,而分包是新项目),但当地税不允许把这部分的分包款做分包扣除,说只能扣除3%发票的分包业务,这合理吗?

因为工期长,现在取得的分包发票都是9%的增值税发票(即我总包是老项目,而分包是新项目),但当地税不允许把这部分的分包款做分包扣除,说只能扣除3%发票的分包业务,这合理吗?

好! 我在宣城郎溪县有个项目,是2016.5.1之前老项目,因为工期长,现在取得的分包发票都是9%的增值税发票(即我总包是老项目,而分包是新项目),但当地税不允许把这部分的分包款做分包扣除,说只能扣除3%发票的分包业务,这合理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利润很薄,上游企业愿意接受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如果用现金从别的企业购买承兑汇票,赚点贴息差,有没有税务上的风险,做账要怎么做?

利润很薄,上游企业愿意接受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如果用现金从别的企业购买承兑汇票,赚点贴息差,有没有税务上的风险,做账要怎么做?

我们企业做现金生意,利润很薄,上游企业愿意接受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如果用现金从别的企业购买承兑汇票,赚点贴息差,有没有税务上的风险,做账要怎么做?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 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予以取缔。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水电站如何交纳耕地占用税?

水电站如何交纳耕地占用税?

 水电站如何交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税法第七条,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是按二元计征,那么水电站是属适用于这一条解释??
行业解释中水电站是属于水利和水电的综合工程。那是否可以适用这一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五条规定,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债权处置业务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债权处置业务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主营债权处置业务,从银行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购入不良贷款,通过转让债权或者拍卖抵押物形式回收投资,这种业务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税额应如何计算?有无明文规定?


属于财税〔2016〕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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