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8年购买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2009年6月交房,因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房产证2019年8月份才办下来,我现在起诉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房。请问是否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以判决时间为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目前,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孰先”原则判断。
如果是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中包含了莲藕(别名:莲、藕、荷)和枸杞(别名:枸杞菜、枸杞头、枸杞芽)。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请问下,我们公司有签订一份维修项目承揽合同,维修内容或规格包括维修耗材费、更换费用、来往运输费、技术服务费,请问是否按混合销售行为,一起开具维修类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具体包括的费用明细内容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有些客户是不需要开发票的,公司开了个私账引导不需要开票的客户把合作款转到私账上,这种算是偷税漏税行为吗?
2,由于微信和支付都有账户,没有具体的转账流水,只提供支付宝账户能举报成功吗?
3,一下钉钉工作群的聊天截图算是证据吗?
4,如果要举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另外,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如题,本人是一名网络小说作者,近来在浙江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现个人收入申报以及纳税申报记录缺失了七八条,从网站的作者后台上看,所得稿酬已经交税。而浙江税务局上也有部分记录,但是还缺了许多,但是其它网站的记录如上海的网站却是很正常,请问这是浙江电子税务局的数据没有更新完全吗?这个该怎么处理?
建议先与扣缴义务人确认是否已代扣代缴个税,若已申报缴纳个税但网上无法查询到相关记录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私募基金管理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资管产品(股票基金)适用非湖北地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若你司属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依据:国税发[2005]9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上适应时间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个人同时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一般来说,收入单次年终奖较高、专项 附加扣除比较少的群体,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比较优惠,否则 则使用年终奖并入综合的方式会更优惠。一个单位若是同时存在两种方式,这个汇算清缴的时候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4.权利、许可证照。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办理房产证业务涉及哪些资料您需要咨询房产、土地管理部门。
AB两个公司签署了长期合作合同,A指定甲员工为B公司提供司法顾问服务。约定甲因为B公司司法业务产生的差旅费用由B公司承担。
那么,甲发生的相关差旅单据的进项税,B公司可否抵扣进项税? 相关费用能不能所得税100%前列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甲员工发生的相关差旅费不可以作为B公司进项税额 ,也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