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份出口退税发票不小心勾选成抵扣了,12月份要申报出口退税确查找不到信息,要怎么更正发票用于退税勾选
如果您公司10月份的增值税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您可以在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进项转出,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审核后,再申报出口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部分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分摊是否有相关文件支持;如分摊,地下部分分摊的面积是按人防面积+非人防面积合计数作为分摊依据,还是只按非人防面积?
现答复如下: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
(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
(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三)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个车位面积的总和。
b企业主营建筑施工,兼营石材加工销售。
b企业承揽一项大理石铺贴的施工工程,包工包料。
该项业务属于建筑服务,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发票应该怎么开?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A是门窗生产企业,主营门窗生产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兼营建筑服务。
A承揽了一个门窗施工的工程,工程中的门窗不是A公司自产,是按照发包方要求从指定厂家购入的,工程结算金额是包工包料。
这个业务,A公司应该按照兼营全额执行9%,还是混合销售全额13%,或者可以按产品13%,安装9%或3%执行?
依据的文件条款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我于19年12月13日21点在微信公众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系统显示订单作废,但是银行已扣除费用250元,怎么解决?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由于最近各大媒体宣传需要确认2020年的专项扣除信息,在19年12月份进行了子女教育信息修改。由于小孩今年幼儿园升小学,我修改了当前教育阶段为小学,当前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的是2019年7月份(修改之前教育阶段是幼儿园,开始时间2016年9月)。修改完导致19年子女教育总共只能享受6000元扣除,在12月多缴了这6000元的个税。请问这种情况多扣的税费是否能退回。
上述情况,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如果您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在领取工资薪金时享受,您需要先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并在单位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前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才能在今年剩余月份补充享受2019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时间上来不及,您也可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八、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引导企业准确核算,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与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设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样式,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参照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按样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我12月份申请转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连续12个月,我201911之前是季报,201912是月报,我12月份申请转连续12个是从201911-201812这个期间吗,我能否转换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13年第63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