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房产是母公司的,无偿给子公司,且由子公司对外出租,子公司直接收取租金,此种情况下,请问是必须由母公司从价交房产税,还是也可以由子公司按租金收入交房产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我于2016年4月与张某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后因张某违约,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产实际交割手续,甚至于2019年11月30日约 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撬开合同标的住房(说明:2016年月签订合同后,我即按合同规定付了张某定金,张某即把钥匙交给我,并与我、房产交易中介方三方一起到物管处作了更名,更名后我已交纳两年物管费),准备一房二卖,刚好被我遇上,随即报了110,110第一时间出警协调。后来,我提起了司法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履行合同。请问,房产过户缴税时,还需要通过税局的评估系统评估确定计税依据吗?难道司法判决还不能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吗?如果我与张某能串能好签个假合同来缴税,又何必闹到法庭上呢,其实上法庭前,我与张某协商过多次未果。
我公司是健身服务公司,本年9月份已转为一般纳税人,健身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类,但健身服务类收入已申请享受“简易征收”。
另我公司还有对外出租篮球场、羽毛球球场场地等业务,此类业务为一般纳税项目。
问:我公司对外出租球场场地等业务是否可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财税【2019】21号文及陕财税【2019】6号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抵3年增值税、城建税等,9000元/年,其中财税【2019】21号文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执行,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执行,是否可认为企业招用2011年11月退伍士兵可抵税,招用2011年11月以前退伍的不可以抵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贸易公司进行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贸易,是否可以依照3%征收率?
如果您的货物是自产的,可以适用一下文件规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另外,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这个的意思是 18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成为软件企业的公司才可以享受??19年成立,19年成为软件企业的公司可以享受吗
国际货代在国内启运港口代垫的码头操作、单证、封签、港建费等港口杂费是否属于免税范畴,原先税务总局的2014年7月15日发布的税务新闻有提到相关港口业务手续也属免税 内容见附件,但是深圳税务12366热线说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不属于免税,请帮忙答复,谢谢
如您所述情形,不属于免税范畴。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