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贵局解释一下,财税[2019]20号第五条第二句: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此前”,是从发布之日起往前多长时间,从何时算起?
2、“未处理的事项”,是否指一到四条未征税的事项?
3、结合第1问和第2问,详细解释下第五条第二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发文日期是2019年02月02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9年02月02日起执行。在2019年02月02日之前已发生文件规定事项但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请问此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指只要从事“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您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指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企业,建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您好,我司向A公司承租某一房产用于办公场地,租赁期限为5年。我司租入后花费了较大的费用将该房产进行装修,装修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综上,公司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如果以前年度有未弥补亏损且符合补亏条件,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是补亏前的所得还是补亏后的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是扣除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今年准备注销时,税局告知我们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保金金额分别为5632.64元,5720.7元,合计11353.34元。但去大厅申报时,显示残保金逾期加收的滞纳金分别为40132.56元、30291.11元,合计70423.67元,滞纳金已经超过未缴纳残保金的6倍。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2019年2月发放的2018年终金已经按一次性奖金计税或是计入综合所得计税并申报个税,汇缴清缴时可否对申报方式进行变更?
2、因工作单位地点变动,一个自然年度可否1-6月选择扣除住房贷款利息,7-10月选择扣除住房租金,11-12月又选择住房贷款利息?
3、四川省有关于通讯费个税扣除的标准吗?具体文号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假设该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当期计算加计抵减税额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扣减该进项转出前的金额还是扣减该进项转出后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如您所述情形,计算加计抵减税额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应是扣减该进项转出后的金额。
您好,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司2010年采购的设备,原值1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但是一直没有计提折旧,2019年12月出售,交易价佫是6万元,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按照原值1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出售时的计税基础金额是多少?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您好,支付给境外人员技术服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吗?要如何申报?相关人员没有入境,劳务服务地不在中国,是不是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谢谢!
根据您的描述无法判断您问题中的境外人员及相关人员是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收入是由境内公司支付的还是由境外公司支付的,业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