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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规划已批准的厂房也一律停止建设),基于现状,公司准备在65亩土地上种植林木、蔬菜、粮食类等植物,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减免65亩城镇土地使用税?

规划已批准的厂房也一律停止建设),基于现状,公司准备在65亩土地上种植林木、蔬菜、粮食类等植物,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减免65亩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池州市升化碳酸钙有限公司)为工业制造型企业,拥有185亩国有出让工业性质土地,现每年以185亩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185亩土地范围中有约65亩是闲置未开发土地(未开发原因是安徽省政府要求长江经济带1公里内企业禁止新建或扩建厂房,规划已批准的厂房也一律停止建设),基于现状,公司准备在65亩土地上种植林木、蔬菜、粮食类等植物,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减免65亩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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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遗失发票和抵扣联

购买方遗失发票和抵扣联

作为销售方,购买方遗失发票和抵扣联,现在税务局取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证明,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哪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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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公司刚领取营业执照,下一步要怎么税务登记,要如何纳税申报?

新成立公司刚领取营业执照,下一步要怎么税务登记,要如何纳税申报?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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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商务信息咨询,都能开得发票内容具体有哪些?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商务信息咨询,都能开得发票内容具体有哪些?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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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营销策划 会议及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都能开什么样内容的发票?

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营销策划 会议及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都能开什么样内容的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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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属于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属于金融机构?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1、金融机构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属于金融机构?

2、房地产企业通过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融资产生的利率偏高,肯定比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更高,能否据实扣除?

3、房地产企业通过管产品和信托产品融资产生的顾问费、咨询费,是否可以视同利息据实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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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有投资了两家公司,在A公司占90%股份,在B公司占51%股份,想把B公司的34%转给到A公司名下

投资人有投资了两家公司,在A公司占90%股份,在B公司占51%股份,想把B公司的34%转给到A公司名下

投资人有投资了两家公司,在A公司占90%股份,在B公司占51%股份,想把B公司的34%转给到A公司名下。

问题:

1.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2.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1.如果是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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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居民,现在想购买一套100万左右的住房,请问都需要交哪些税收和政府性收费?税率分别是多少?二手房和非二手房有差别吗?

济南市居民,现在想购买一套100万左右的住房,请问都需要交哪些税收和政府性收费?税率分别是多少?二手房和非二手房有差别吗?

您好,我是一名济南市居民,现在想购买一套100万左右的住房,请问都需要交哪些税收和政府性收费?税率分别是多少?二手房和非二手房有差别吗?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19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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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税款退税问题咨询

多交税款退税问题咨询

建筑项目在2013、2014年在四川省泸州市地税局窗口代开发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审计金额大于开票金额。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专管员答复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答复不能办理多交税款退税。我们公司向咨询的问题是,这个时间点的认定,是以最后一次缴纳税款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审计报告的时间为准。我们觉得,因为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审计报告出具后具体的审计金额才最终确定,审计金额确定后我公司才确定税款有无多交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应该以审计报告时间为准,办理多交税款退税事宜。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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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是否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是否有效

我公司税收涉及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这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因为百度上可查到该文,但在省税务局官网也找不到正式文件,我们不知道此文件是否现行有效,麻烦您帮我们查询一下谢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 是有效的。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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