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请了在校大学生和农民等人给我们项目做实验,一般都是3个月以上,整月为我们项目驻点服务,发放的钱是在劳务报酬里面申报还是正常工资薪金里面申报,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1.在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下载电子印章客户端并安装;
2.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左下角的“电子签章注册”,注册完需等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
3. 电子签章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在左上角点击“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及核算软件报告”,按提示填写信息后保存,点击“下一步”上传文件,上传后点击“选择”,点击“盖章”,最后点击“提交”。
本人前年获评“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创新)”,根据相应办法,每年有10000元生活补助,市、区两级各承担5000元,请问人才生活补贴10000元是否需要扣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请问对发电机组保养服务(含配件 )税率能否开具6个点,直接开发电机组保养的发票,配件是用于保养服务用的。因客户要求我司直接开具6个点的发电机组保养,不能开具配件,所以问下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操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司根据财税【2018】70号文规定,已经实行了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一次性退还,那么根据财税【2018】80号文件,我司是否可以申请该增值税退税相对于的附加税进行一次退税?
您好,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公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我单位取得政府协议出让土地,协议约定该宗土地必须用于XX棚改项目,不得另作他用,该项目已立项,但由于资金未到位,未开工建设,未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但也是经规土会明确了该综土地用于该棚改项目安置房建设,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按财税(2013)101号文件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您好!请问:销售产品给境外客户(企业),但客户收货时要求在当地做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我司支付质量索赔费用(产品检测费用及返工费用),该笔业务是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如果要具体依据哪条法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农产品核定扣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2019年10月转让已基本完工的在建工程,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土地成本是否可以加计扣除?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