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产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屋验收有多个维度,比如:1、规划、绿化、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验收;2、质监站:质监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3、建设局:最终验收,审查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对此,房产税法中办理验收手续应参考哪个标准?是按照质监站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还是按照建设局最终验收通过的的日期为准?
根据您的叙述,如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文件未有验收手续的具体规定,您可以自行按照建设局的相关要求完成验收流程,并从验收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如您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公司为一家营销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会展服务合同或者营销活动服务合同,合同中会涉及在帮客户做活动的现场派发一些礼品,这部分礼品由我司采购,并在客户合同报价中有体现,我们开票给客户为服务发票,交6%增值税,比如整场活动10万元,礼品1万元,我们按11万开服务发票,想问一下,这部分礼品是否还要视同销售缴纳13%的增值税,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站在公司的角度,这部分我已经包含在服务发票里面了,客户不会理会我这其中送了多少礼品,只知道整个活动的过程中是会用到礼品的,也愿意承担这部分成本,但只愿意承担6%的税费。企业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盼复,谢谢!
我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以外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与一煤矿企业签订采煤劳务(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合同,合同期限超过180天,我公司已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表,并已报验。
咨询如下:1,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表后,是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超过180天就不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2,是不是只要根据合同期限,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表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就行?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164号文件,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定中: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想问该公式中速算扣除数如何确定,有没有官方解读?
如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选择,会出现奖金多了实际所得减少的倒挂现象,损害纳税人利益。
速算扣除数是否应该是月度税率表中数值X12个月,这样计算更符合逻辑,也不会出现跳档和倒挂现象。
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1、小微企业已提完折旧的汽车(2008年购买),现4000元出售给个人,该交哪些税,如何计算?除合同外还应有哪些附件?
2、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该在主表和附表哪些行次申报?
3、留言成功后怎么查询回复?
一、1、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计税,一种为适用税率13%的一般计税,一种为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有: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若你司符合以上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我们是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未申请为创投),2018年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据此代扣代缴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今年取得当地政府税收返还的奖补,但今年项目退出有投资损失,请问,这个税收奖补是否跟投资损失合并计算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还是单独缴税,如单独缴税,应按什么税目和税率?
根据您的叙述,取得当地政府税收返还的奖补,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第四条...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2019年产生的符合文件规定可以扣除的大病医疗费用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扣除时选择扣除年份为2019年度。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开发项目所在地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罗阳镇万安村、洛安村、云庄村。根据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村”不在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我们的该开发项目是否适用不在征税范围?我们主管税务机关的回复无法确定是否不用交,请明确回复,谢谢。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在征税范围内的不征收房产税。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