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政府给西藏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给予的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政府返还企业所得承担的高校毕业生社保和补贴企业为西藏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1.财税字〔1997〕144号: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财税〔2019〕13号: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19〕22号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我单位是一家物流公司,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合作,签订了油料采购合同,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购买油料(柴油)。我公司将油料款支付给延长石油销售公司,然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将油料款根据我公司的指令充值到每张加油卡上面,我司的司机持加油卡在陕西省内高速延长石油加油站消费,问题是加油后开票是由实际加油的加油站所属的延长石油销售公司的分公司开具发票给我司,请问一下我司收到这种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无车,临时使用员工的私人汽车出去办事。企业对油费和过路费进行实报实销,那么这个费用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现在村委会的机构去代开10以内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是否使用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的优惠正常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你好,我想咨询的是,破产企业如有留抵税额,现资产拍卖,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不动产拟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9%)是否可以抵扣进项?如可以抵扣,销项抵扣进项后应纳税为0.00元,是否还需要预缴当期不动产增值税金,如果缴纳如何申请退还?注:破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季度超过30万时,增值税正常缴纳,附加税,印花税减半征收
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从县级人民政府取得一定年限的林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文件第一条中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这个另附清单是自己自制后盖发票章,作为发票备注栏的补充;还是开具发票系统内的销货清单,请明确一下,县税务局和我们企业有理解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行开发的产品安置回迁户,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选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但我们认为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但”营改增”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回迁安置房销售额如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统一明确政策。按照不增加纳税人税负的原则,可否根据《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文件精神,仍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认增值税计税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