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关于通讯费补贴的回复已收悉,非常感谢!想咨询一下,《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中规定的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谢谢!
《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文件的具体内容,非税务部门制定,请您联系相关部门咨询确认。
我的税务师证是今年3月才下来的,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是2018年11月11日。在填定个税专项附加中扣除中的继续教育时,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也不能在2018年中扣除。这种证书一般从制证到发到个人手中需要好几个月时间,还存在跨年度的问题。请问我的这种情况能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而且也交了契税,那么是不是应该作为土地征用费用,抵减销项税额?
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请问:1.该条取消汇总纳税指的是什么?取消所得税汇总还是取消增值税汇总?
2.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实行所得税汇总纳税,请问分公司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是取消所得税汇总后才能办理吗?
我单位有一个培训中心(内部培训使用,不办理营业执照。设有培训教室、学员食堂、学员宿舍等设施),该中心购置的培训教室用品、学员食堂用品(如餐具等)、学员宿舍用品(如桌子、床、被褥等)及其他用品(如公用的伞具、行李网罩等),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哪些不能抵扣?学员食堂用品、学员宿舍用品是否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规定:“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同时废止。
我司部分员工去年12月,今年一月二月申报个税金额有误,需要更正申报,预计更正后,去年12月份少缴税金需要补缴,本年一月,二月多缴税金,需要退税。请问我们公司补缴税金需要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要算到现在吗?还是我们公司本年1月2月多缴的税款可以抵减我司去年12月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只要从去年12月算到本年二月。
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因此,不可以用多缴的税款抵减。”
你好,公司存续分立(所得税适用一般性处理规定),A公司分立成A和B,A公司原来的房产划分到B公司了,分立日基准日是8月31日,B公司11月1日成立就需要建账,初始数据就是8月拆分的报表数据。所以B公司11月1日就会体现有房产,但因为房产过户手续的问题,过户手续到12月20日才完成,那么在9月1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间权属上房产还是属于A公司。针对这种情形我想请问一下,在9月1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间房产税是由A还是B来缴纳?如果是由A缴纳,但是A账上没有房产,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你好,我是非独生子女,在杭州打工,但是妹妹年龄才10岁,父亲已经满63岁了,如何申报个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父母均是四川农民没有收入能力,小妹才10岁,还上学,需要我资助,像这样只能的情况,如果还填共同赡养人非常不人性化,个税申报赡养老人可以填独生吗?个税扣除出发点是造福百姓,非常体现党和国家的不忘初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