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将船舶期租给国内一公司运营国际航线,现租期已到,依据航运业的做法,我司需支付对方船舶存油款项,但对方以船上存油为在境外加的免税油为由,说无法给我们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自来水公司)代财政收取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的税目问题存在疑问,我公司一直按经纪代理服务-其他代理服务-污水处理费 税率为免税 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理由是公司代收取本身就是经纪代理服务。
有单位提出此处该按 加工劳务-污水处理劳务来开具,但我方认为污水处理厂开具发票才算加工劳务,我公司属代收不该属于加工劳务。
也有单位提出该按水冰雪-污水处理费 来收取,我方认为污水处理费不是水冰雪下项目。且不属于我公司业务收入。
请省税务局给予解惑,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开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出口货物产生的运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们是湖北一家公司,河南一家公司欠我们200万的货款。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河南这家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前往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交易业务时获悉,河南这家公司因欠税款及罚款,已转为非正常,故不动产交易业务无法办理。在河南公司法人代表到场后,税务机关仍以其没结清欠税及罚款为由拒绝解除非正常(该公司确实没能力结清欠税及罚款,也没其他可执行财产)。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税务机关不解除非正常是否正确?以一方是非正常而不办理不动产交易业务是否合适?
财税【209】8号第六条规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但是由于没有关注到此文件,错过了备案期,还有办法补救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本人在松阳展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从2012年7月到2018年一共购买破碎锤,500余万,一张发票没有开,现在找对方开票,不给开,我想请问各位领导这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黄金交易可免增值税,但回收旧黄金饰品给工厂属于旧货,而旧货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回收旧黄金给工厂到底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你好,2019年11月21日,我在网上留言中向贵局咨询“某上市公司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后,欲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某上市公司名称。请问该种情况是否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如果涉及需要缴纳什么税?”。贵局于11月22日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股权转让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如果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公司名称变更要进行不动产权更名,请携带相关材料到主管局出具征免证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