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国外供应商提供的INVOICE 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会计入帐的凭证?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对方未提供INVOICE的原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是一家装修装饰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有多种业务,有半包业务(我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不包含家具软装陈设,甲方提供水电),适用简易计税。对于半包业务,我们是按照服务业+货物的混合销售按3%简易计征。现在公司拟开展如下整装业务(我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包含家具软装陈设,甲方提供水电),我们的整装业务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征吗?请问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非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若是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尊敬的领导:
请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第8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是否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条款目前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企业购买货物,收到B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B企业按月统计A的购买金额,每月给A一定的返利,汇入A银行账户,A根据收到的返利金额每月按时给B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一:请问A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以什么内容,服务费?推广费?还是其他的什么名义。
问题二:如果A有的商品售价以高于向B的购买的价格销售,有的以等于或低于从B处的进货的价格销售。是否均可以按照税法中”平销返利“的规定进行处理?若不可以,那按高于从B处购买的价格销售后,收到的返利部分应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处理。
按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其中,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在岛内所有区域和岛外各区街道办事处的,税率为7%;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在我市岛外各区街道办事处之外其他区域的,税率为5%。如有不明之处,请具体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若企业招用贫困人口在2016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但并未缴纳五险,于2019年3月份才开始缴纳五险,请问2019年在企业工作月数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还是从以缴纳社会保险当月(2019年3月份)起计算?
盼望回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尊敬的领导:
请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是否全文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内容部分失效。第一条 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标注双引号“”的内容失效。
退税申请
我叫周治江,2016年申请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2016年10月并网发电与大同市新荣区供电公司签署售电协议,同时开始结算。每月按照大同市新荣区供电公司的要求,我的月销售额3万以上,需在新荣区国家税务局开具发票,并缴纳有关税费。截止2019年4月,我共开具发票20次,全额缴纳国地两税合计45272.77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3年66号文件和2016年81号文件规定,光伏发电户应该纳税的按50%计征,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普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100问第11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月销售10万元以下属于减免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