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没有员工,所有的事务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GP)管理,或者有委托管理人。那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管理人,为合伙企业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的进项税,其中包括旅客运输服务票据计算的进项税,以及其他增值税专票的进项税额,可否在合伙企业内进行抵扣呢?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A公司付广告费给B公司后,要求B公司把增值税专业发票开给C公司;A公司称,C公司是他们产品供应商,届时C公司会以返利方式返给他们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广告费的等额产品。请问B公司可以开票给C公司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应开给A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请教个涉税问题: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包销尾盘物业给第三方,差价由第三方收取,我们收业主的金额为底价,并按此开具发票。
比如一个商铺我们以40万的价格包销给第三方,第三方以50万的价格转给业主,这50万当中,业主将10万刷给第三方,40万刷给我们(开票40万、备案合同40万)。
现在业主投诉说我们少开票(交了50万的钱,只开了40万的票),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请问我们是少交了税么,少交了啥税呢?谢谢
若您享受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应报送:
(1) 《税务资格备案表》 2 份。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与关联方发生资金融通均为境内关系人的借贷,并且债资比超过2:1(非金融企业),但是有发生境外关系人购销,购销金额很少,是否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请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做园林绿化工程,收到苗圃生产者开具的3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进项抵扣税额?是按付款金额(即发票金额)*9%,还是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即发票金额/(1+9%),再乘以9%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是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9%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林口县医院副高职以上退休人员反聘,单位都没给签协议或合同,都是按规则 直接返聘再干到70岁,开绩效工资并有工资表,不到起征点,2016年新官上任开始扣个税,是林口税务分局的答复才知是改为按劳务报酬扣的个税,像这样不是短期个人独立,而与医院已有十多年实质的返聘雇佣关系所开的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吗?有返聘十多年开绩效工资的劳务吗?为啥改成劳务征税?不违法吗?请指教。
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起运地--到达地:西安 - 港口 -境外(终点),属于同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西安 -港口这段 方式是汽运到港口,这段代理收入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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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