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公司,公司承接了A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的软件开发业务,其软件归属权为A公司,我司也在科技局进行了备案,但我司承接此业务后将此业务转包B公司进行开发,且B公司已在其所在当地申请了免税备案,并享受了免征6%的增值税。那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对A公司按财税〔2016〕36号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规定进行免税销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允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我司在境内购入的飞往香港的机票及购入开往香港的动车票能否抵扣进项?澳门和台湾的呢,是否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播的公司,开展公益和非公司性活动时会根据活动的需要聘请实习的大学生来参与工作,请问这部分发放给实习大学生的工资和补贴要并入公司发放的工资总额里缴交工会经费吗?谢谢
根据市总工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允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我司在境内购入的飞往香港的机票及购入开往香港的动车票能否抵扣进项?澳门和台湾的呢,是否能抵扣?
您所述情形属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民办学校,现在租了一块地,这块地的性质属于划拨的教育用地,之前被一个公司租了,然后转租给我们。我们需要租这块地办学,想咨询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用地的所有者,也就是房东,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税额怎么计算?
2、中间的公司,租这块教育用地,再转租给学校,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税额怎么计算?
3、我们学校租这块教育用地办学,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税额怎么计算?
二、同以上问题,土地性质属于村民的集体用地,被中间公司租了之后,再转租给我们办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有一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请问销售(预售)许可证是项目的第一个预售证还是最后一个预售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因业务需要,为员工提供大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为此为大班车驾驶员员工支付的驾照升级培训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我公司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非境外、非关联发),合同约定研发成功后,我公司拥有永久使用权,但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该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