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是增值税汇总申报企业,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为:象屿税务局,但还有个别分支机构是思明税务局,现在想做分支机构的迁移,需要提交什么手续?这个业务同城通办吗?(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申领发票)
问题所述做分支机构迁移,是否是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住所)发生变化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若是,因注册地址(住所)发生变化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事项。纳税人变更注册地址后(仅包括厦门市内跨区变更),不再办理清税注销,通过本事项办理。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具体办理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应冲减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对此政策有几个疑问
1、“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请问“产品”如何界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残次品、试制品、下脚料也属于产品的范围吗?还是大批量正式商业化生产的才是产品?
2、残次品对外销售取得特殊收入的,是以其收入还是对应的材料费用冲减研发费用
3、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那是否可以据实扣除呢?
我公司拟将异地不动产划拨给全资子公司,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以及如何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我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材料供应商购买开发企业房产,我公司为开发企业提供建筑,三方签订抹账协议。即我公司欠的材料款、开发企业欠我公司工程款、材料供应商欠开发公司房款,没有走现金流。请问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给予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营业执照里的开户地址变更后,于11.14日至税务处也已完成变更后,那11.14日之后销售方开过来的发票还是变更前的地址的,这个发票会有问题吗,还能不能正常抵扣认证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日本总公司人员到境内出差,先由日本总公司代垫差旅费,再我公司向日本总公司支付差旅费;
2、日本总公司先垫付我公司发生的境外VPDN通信费,再由我公司支付日本总公司;
3、日本总公司先垫付境外卫生协会会费,再我公司支付日本总公司;
4、日本总公司垫付的产品出口责任保险费,再我公司支付日本总公司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多年从事副食品经营,因旧城改造,我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原房屋推到重置,建好后我公司对外销售了一部份房产,大部份均为自持,但我公司由于会计更换频繁,账务不健全,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的核定征收率是否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征收申请,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好,我目前是中国公民,想咨询在境外期货股票市场上的盈利汇回国内后要不要纳税,因为我了解到在国内的期货市场上的盈利是不要纳税的,如果要纳,怎么纳,是依哪个标准,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通过司法拍卖的法拍房,买方需要承担的税费应当如何计算?
该法拍房的房产所有人为个人且非唯一住房,买方为厦门户口且在厦门无房产(异地有一套住房)
个人住房通过司法拍卖涉及以下税收:
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退休回聘开绩效工资有工资表,已十多年,都没有协议或合同,当时都是直接上班干到70岁。2016年新官上任开始扣个税。经咨询,黑龙江01097号客服(座席工号830)咨询员答复: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经举报反映,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谁对,谁不合法?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