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铁路局最新规定,杭州东等45个车站开始试行电子客票,不再出具纸质车票,若有报销需求的,再前往车站售票窗口换取报销凭证,并且电子客票报销凭证遗失不可补办。
对于我司而言,职工基础大且出差频繁,同时,火车东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人流巨大,为了取得一张百来块的报销凭证耗费的排队时间极长,不符合国家致力于减轻纳税人工作,简便纳税人办税等精神,请问针对该事项,税务局是否有简便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好,个人已经分配纳税人识别号,但网上购物或电话充值等业务,开具的针对个人的发票,为什么发票抬头还是个人二字,并不是纳税人识别号?我觉得个人纳税人识别号非常具有意义,统计个人交税情况,以及企业发票的实名报销方面都有很积极的作用,更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应尽快普及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场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于本月(2019年11月)竣工验收,选择2020年4月作为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我司若在2020年度4月前发生的各项成本开支是否都可以列入清算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负无限法律责任,如何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请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企业向单位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我公司为专业供热企业,无其他营业项目。我公司现有一栋生产调度楼,该楼一部分是直接为供热调度服务的,另一部分是供热职工办公使用的。该楼虽然不是直接供热的厂房,却是间接的为供热服务(我们单位的营业范围只是供热,没有其他营业项目),所以请问这栋楼是否能按照税[2019]38号文件,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因为该文件中“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的厂房及土地”,没有明确写明是否包含间接为供热所服务的厂房及土地,所以想咨询一下,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请问,个人提供劳务,已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请问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能否扣减增值税、城建税和附加税额后再计算?还是说只能扣减增值税税额后计算? 想知道,城建税和附加税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加税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缴客户端本期收入填写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扣除城建税附加后的余额。
老师,您好!我司销售给一家外国公司产品,现款项无法收回。做成坏账核销,想纳入所得税汇算清缴抵扣金额,请问需要留存什么资产损失证据资料?非常感谢!
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办理。涉及具体业务的,也可以与主管税务局联系沟通。
党团建工作不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范围,用于党团建工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