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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扣除中司法追索记录有那内容?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扣除中司法追索记录有那内容?

我们是一家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根据2015年25号公告 ,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其中2015年25号公告“(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单户贷款300万-1000万损失,我们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受理通知,请问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扣除中司法追索记录具体有那些,我们提供资 料是否符合2015年25号公告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少交或者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什么情况下可以少交或者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我们公司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刚刚完成厂房建造。现处于亏损状态。请问可以减免或者少交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如果亏损不能减免税,那么还有其他减免或者优惠的政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二)承担政府任务;(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

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

所得税,我公司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5至2018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抵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根据2014年5月总局在线访谈:网友提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11月个税未在申报期限内缴款有影响吗,延迟3天缴款可以吗?

11月个税未在申报期限内缴款有影响吗,延迟3天缴款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九条 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贷款损失准备金“先冲再提”还是“先提再冲”

贷款损失准备金“先冲再提”还是“先提再冲”

财税【2015】9号第4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是如何理解:是先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此时,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准备金余额为冲减后剩下的余额,再计算出当年准予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还是先计提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冲减截至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税〔2015〕9号文件现已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供热企业是否属于服务业,如果不属于,那么供热企业属于哪一类?

供热企业是否属于服务业,如果不属于,那么供热企业属于哪一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供热企业不属于销售服务,销售热力属于销售货物。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由税务局代征的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0.4%)后,从银行处取得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该回单是否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由税务局代征的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0.4%)后,从银行处取得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该回单是否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由税务局代征的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0.4%)后,从银行处取得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该回单是否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除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0.4%)外,公司另外直接从银行基本账户支付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2%)到公司开立的“工会经费专户”时,取得“银行电子转账回单”,请问该“银行电子转账回单”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列支。”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上个月进行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不知道有没有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我去电子税务兄查看等级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料是没有的,我们还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上个月进行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不知道有没有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我去电子税务兄查看等级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料是没有的,我们还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上个月进行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不知道有没有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我去电子税务兄查看等级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料是没有的,我们还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因此,如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香港注册的一家上市公司拟对国内的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至另一家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

香港注册的一家上市公司拟对国内的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至另一家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

您好,我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A公司,2018年在河南省内全资投资设立了一家B公司,现因业务需要,我公司拟将B股权全部转让至另一家在香港注册的C公司,麻烦咨询一下该项股权转让业务,我公司需在国内交纳哪些税费?是否有免税政策可以适用?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2019年39号公告中,同时享受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和七、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企业。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需要调减这部分对应的加计10%税额吗?

2019年39号公告中,同时享受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和七、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企业。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需要调减这部分对应的加计10%税额吗?

对于2019年39号公告中,同时享受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和七、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企业。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需要调减这部分对应的加计10%税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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