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租用一办公室用于办公,合同约定2年期。到期是否续租目前尚无法确定。签约后,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5万,并取得了正规发票。请问,这5万装修费可以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还是需要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如记入长期待摊费用,那是按2年摊销还是按3年摊销?
2. 如果办公室是自购的,同样花了装修费用5万,并取得了正规发票。是否可以一次性进损益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司自办食堂采购食材,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以大类开具,例如采购的福建老酒、盐、味精等都以“*调味品*复合调味品”名称开具,这种开具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未按规定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处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第十点:“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应税项目与总局最新编码表无法一一匹配的,除个别项目编码项目只有二三级外,编码应至少具体到第四级,这意味着同属于最细分级编码的应税项目才能汇总开具发票。”
我公司为甲方提供钢结构制作,钢材由甲方提供,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安装过程中的机械设备由甲方提供,我公司只提供人工,按规定钢结构制作按13%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机械设备由甲方提供,1.您单位提供安装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我公司为专业供热企业,无其他营业内容。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9]38号文中“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的办公用房可以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我们公司是委外加工的,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的标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问题1:一般纳税人自产家具类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分别核算,安装服务能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吗?需要什么条件和申请资料?具体如何操作?
问题2:如果不能采用简易计税办法,那么安装合同和销售合同如果想要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安装合同安装9%,销售合同按照13%,具体应该怎么操作?怎么申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符合混合销售的应税行为,应按上述规定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或者领受当天。根据您的叙述,您可在电子税务局,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查看该税目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如是按次申报,贵公司应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当日确认纳税义务,并办理纳税申报;如是按月申报,则应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当月确认纳税义务,并于次月申报期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我公司在呼伦贝尔有一个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约定了第二年保底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政府财政在2018年一共支付了379万元污水处理费,还欠我公司14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应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税务局认为我司与政府协议中有保底水量条款,收到了财政补贴收入,因此不享受三免三减半,要全额缴纳所得税,而且不允许扣除成本。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我司缴纳所得税330万元,并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缴纳罚金。我司一共只收到财政支付的水费379万元,连运营成本都不够,还要承担企业所得税330万元,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