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其购买的住房涉及以下税收:
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中指出“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然而,我单位财务处在《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财务【2017】6号)中规定“报销人及项目负责人同时在电子发票打印件背面签字后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即认为“电子发票的效力+背面签字=纸质发票”,请问这一规定是否违反了税务的规定?可否要求我单位财务部门更改?若财务处拒不更改,税务部门可否进行督查?
建筑工程招了一些临时工,支付了临时工的工资,但是由于临时工短期社招的,所以对方不愿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请问我们要怎么处理才能把人工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根据《辽宁青年英才储备计划实施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对相关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此项补贴是否属于个税减免范围。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其中,股东甲公司投资350万元,占股0.7;股东乙公司投资150万元,占股0.3。因项目推进,我公司两个月前向股东甲公司借款700万元,向股东乙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比例也是按照股权占比借入)。现公司账上有点盈利。现双方股东拟将该1000万转为我公司资本公积,甲乙股东所占比例不变。问,该情况是否属于债务重组,是否涉及折价、溢价情况,是否涉及捐赠,及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另,如果该1000万转为资本公积后,我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多少,向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所得税前可扣除借款利息对应本金为多少?注册资本金是否为1500万,向关联企业甲乙公司重新借款3000万对应的利息所得税税前是否允许扣除。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一般纳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工程或服务项目人工费发票要适用优惠税率3%的前提是该业务内容为“建筑服务”项目才可以,对吗?税人开具的工程或服务项目人工费发票要适用优惠税率3%的前提是该业务内容为“建筑服务”项目才可以,对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 建筑服务。
我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总价款及具体的增值税税率,未再写出具体增值税额多少。那么,这样属于“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吗?
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根据您的描述,上述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未分开注明,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您好!我是租客,需要让房东办理房产备案,房东怕缴税过高而不愿去备案。
我想问一下海南陵水的土地使用税多少?是否是1.2%的租房税和12%的房屋税?
陵水用于居住的房子大概要交多少税?15平米的单间,房东房子大概两百多平米。
缴税是年缴还是月缴?
感谢!
如属于自然人出租住房,则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5%减按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公司于2016、2017年取得部分发票未进行认证,想咨询一下(1)如果对于这部分逾期的专票、如果不抵扣进项,是否还需要进行认证?或者是否需要其他的处理?
(2)对于这些逾期的专用发票,有些是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允许抵扣进项,那么是否还需要对其进行认证?
(3)如果打算申报抵扣,对于逾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具体要求是怎样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如您是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则可按规定适用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