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人、出借人) 委托银行(受托人)借款给我公司(我公司是借款人),这个委托贷款签订的三方协议我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这个500万元的标准是不含税金额吗?如果企业既有开具专票,也有开具普票的,均指的是不含税吗?还是需要分别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现在公司计划进行融资,在融资前被投资者要求做员工持股计划,为了支持公司发展,公司以注册资本比例回购大股东的股份,请问大股东此次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价格不公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现在公司计划进行融资,在融资前被投资者要求做员工持股计划,为了支持公司发展,公司以注册资本比例回购大股东的股份,请问大股东此次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价格不公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中型企业集中退还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址在甲省乙县,2015年10月从丙省丁县购买商业用房一栋,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购买价款420万元,2022年4月对外出售,出售价款1050万元(含增值税);A公司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A在丙省丁县应预缴增值税=(1050-420)÷(1+5%)×5%=30(万元),根据财税〔2016〕43号文第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和财税〔2016〕 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A公司转让营改增前购买的旧房,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含税销售额÷(1+5%)=1050÷(1+5%)=1000(万元),是否正确?
A公司2017年将2009年购入的房产租赁给B公司,请问A公司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税率是5%吗?如果B公司2018年将租赁的房产转租给C公司,那么B公司的租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2021年度有一笔房租收入未及时申报增值税,在2022年4月15日修改了申报数据,是否在2021年评级是会判断2021年度无营业收入呢?是否会根据无收入来确认为M级呢?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