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财税[2021]1055号:“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我公司今年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实际退税100万,是否在留抵退税后,后期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基础抵扣这部分实际增值税退税。我的依据是参照财税[2018]80号《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也是实际缴纳增值税,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也是实际缴纳增值税,是否享受从水利建设基金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呢?因为水利基金是个部分地区有的,咱内蒙古这边就有,能否给出明确的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公司能否为外部人员(非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挂靠代缴交医社保,并虚列工资支付,公司采用备用金支付工资方式处理,以个人名义转账支付员工工资,不以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同时公司列支中餐〈午餐)补贴但并没有发放给员工,公司此行为作法是否可行?
建筑业已办理结算,此结算为业主、监理、施工方三方验工计价单,未开具发票,业主未支付相应款项,合同也未规定支付时间,工程未办理最终结算,此种情形下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为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优惠,我司需更正21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当在更正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最后一张)时,可以直接在12月的申报表中一次性填入全年发生额并抵扣,还是需要从1月开始的每张申报表中按每月可抵扣税金分别填入更正呢?
办理年度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由您自行办理。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渠道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网上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我司为非房开企业,自行建造一厂房,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调整战略出售该厂房给A公司,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是否从转让合同签署当天起计算?滞纳金是否从合同签署当天起第91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