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陕西范围内,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其水资源税是否征收?
如果征收,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我公司是一家钢铁生产企业,2015年上半年就已经停产,人员全部遣散,一直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2017年经人民法院公告进入破产程序,目前还未最终完成。根据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4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 困难减免税情形 第三款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我公司依据上述条款提请了减免税申请,但公司2015年之前从事的是钢铁生产行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请问:我公司2018年是否符合申请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条件呢?谢谢!
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得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项税额中从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销售过程中涉及个人推介业务(自然人推荐客户来我司购买房产,我司与其结算佣金),我司代扣个人所得税。
我司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第4款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税务核心征管系统后,网上税务局自动生成纳税人账户和密码,并发送相应短信及时通知纳税人可登陆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2、企业首次办理税收业务,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先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建议法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现场办理),同时进行税种登记,需携带办税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部分企业需进行纳税辅导,具体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浙江省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网上税务局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依据办税目标在线填具系统智能显示的综合申请表,涉税领购发票的系统智能推荐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关于具体是否是首套房的认定情况,当地房管部门有您本人的房屋登记的全部信息资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也是需要根据您提交的相关房屋证明,才能确定您所需要缴纳相关首套房或者二套房税款的税率的,建议您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打印房屋情况证明进行核实。
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我公司在6月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4月份(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了一笔一百多万的服务费,当月未到发票,但已按合同暂估计入业务成本,直到现在10月份才收到此服务费的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的进项可以抵扣吗?咨询了两次12366,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行,所以我茫然了,请准确的告诉我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若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可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
目前公司因为业务需要,从一些房开企业购买了住宅用房、一些商业楼面、以及部分二手房。在缴纳房产土地税的时候,我发现部分房产证上没有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麻烦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需要缴纳,如何确定他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