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武汉个人,准备以个人持有的写字楼投资成立新公司,请问,我需要交哪些税费,计税金额怎么算,税率各是多少?谢谢
转让方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个人将不动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销税务登记办理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010601注销税务登记”。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因此,若你司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们是一家城区道路客运站,处于在建状态,当地税务局答复:在建不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但依照财税〔2019〕11号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已有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此政策目的在于支持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应该不区分客运场是否在建或不在建,请帮忙明确为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四、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如合同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那么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是属于股权转让收入的价外费用,还是属于贷款利息收入?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您所述转让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我公司购买化学试剂,销售化学试剂的生产厂家可以不给我我们开具发票吗?厂方的人说,账务已入系统,没有办法再开具发票了。这样可以吗?请速回谢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广告服务,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司拟与另一企业共同全资设立合资子公司A,目前公司正在设立过程中。由于紧急业务,需要立即开展A公司对外的服务采购活动。由于A公司尚未设立成功,所以由本公司名义与服务方签订合同。
依据公司法规定,可以由本公司作为发起人,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待A公司设立成功后,合同责任由A公司承担,如公司设立失败,则由本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请问:那相应的税收上处理如何?公司先签订合同,支付费用,取得发票,后设立A公司成立了,费用由A公司承担,A公司需要什么资料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司给A公司开具发票吗?
您好,我单位因为出口欧盟化工产品正在办理REACH,需要支付费用1万欧元,到银行办理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让我们去税务局交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单位需要交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学校食堂承包单位,1、取得的收入为学校扣除提成或管理费、水电气费后支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再代支原材料费用,收入确认是否为扣减后的金额?2、原材料采购对象多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批发商或个人,若要求代开发票,几乎都不愿意供货,对此种行业现状,无法取得发票,但有对方的收款凭证、出入库记录、转账记录等,是否可以作为合理成本进行税前扣除?3、若稽查机关稽查,如何核定食堂承包单位的收入和成本?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属于配套,产权属于业主,不可售,不属于商品房,如果房地产企业将该物业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