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4S店在销售购入的二手车或试驾车时如果不含税销售价超过130万,是否也需要交纳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目前新车在销售时都已交纳消费税,如果二手车或试驾车要再交纳一次,就意味着同一台车需要重复交税。
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的价格超过130万元的小汽车,宁波暂不征收消费税。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征收率3%。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如果收到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但该农副产品又备案是免税商品,销售出去,开的是免税普通发票。购货方又将该农副产品销售出去,开的是9%税率发票,那问题是,该购货方拿什么抵扣?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上述扣除率已根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根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我公司成立了工会委员会,有统一社会代码,工会日常业务是收取市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支付公司工会发生的支出,再没有别的业务,请问需要每月或每季在税务局做纳税申报吗?谢谢
如果您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应税行为,就不是纳税人,不需要申报。请根据您的实际业务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你好,我司主要接收污水厂的污泥,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正在向驿城区税务局申请退税,但税务局认为我司行为不属于综合资源利用类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而是废水废渣类中2.16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就此一直未办理成功。烦请帮忙解惑,退税依据属于哪类,谢谢。
另污泥处理劳务没有技术标准要求,干化后的污泥电厂直接与煤混合掺烧,不存在排放问题,这点环保环评及环保验收有明确说明,暂无环保局出具的排放情况说明。(驿城税务局要求提供)
境内上市股东将持有的限售股赠与上市公司员工的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股东已就该赠与行为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并缴纳了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该限售股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间解禁。现该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后在二级市场转让,其限售股转让成本是否可以按之前上市公司股东就该赠与行为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确认?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A)将其持有的一家注册在拉萨的合伙企业(甲企业)的合伙份额,按照投资成本转让给一家其配偶与其共同持有的另一家合伙企业,请问按照投资成本转让合伙份额符合相关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投资成本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商业房产项目的自用地下停车场,房产税的计税原值是否按地下停车场的入账价值的70%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