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所得税前成本费用扣除的问题:我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收入,请问该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矿山工程施工用机械,如挖掘机、钻机等,矿山施工为24小时作业,机械折旧可以适用加速折旧规定的,强震动么,挖机是否可以按6年计提折旧?
若是常年处于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我是一家银行金融机构,经法院审理裁定将抵押人的房产作为我行抵债资产,因抵债资产不足值,不足以归还我行贷款本息。抵押人(企业)属于非正常户,无法取得销售发票。在实际办理过户过程中,税务局要求买卖双方均需完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如今也无力缴纳因抵债资产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房地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附加等),房产接收方(银行)在缴纳购买方应纳税款情况下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转让方应纳税款由税务机构进行催缴)?若不能,那该情景下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银行代为房产转让方申报缴纳税款,该税款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合法?
1、增值税/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事项
财税【2019】20号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2013年至2018年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上述法条是否表明关联方资金无偿占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流转税。
2、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500万,连续4个季度内销售额未超过500万,这种情况是否会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劳务派遣公司,收入总额1000万,支付派遣员工工资900万,增值税是以差额100万作为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填全额还是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您好,我是物业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收取停车费,可否向税局申请新增领取停车费定额发票,也就是说同时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停车费定额发票。
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6〕1号)第三条规定,……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1.1普通发票核定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三、附报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必报;2经办人身份证明1 必报; 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我单位属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相关规定申请留抵退税。请问,根据公告规定,我们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要不要考虑进项税转出的情况,即公告中所说的“已抵扣”是指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还是指实际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学生勤工俭学取得收入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若每次收入超过800元个人所得税据实缴纳,没有免征的优惠,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