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应融资需要需要代持股,我方为个人股东代持2%的股份,这2%平价转让,但是上个月同一个人股东转给我方的49%股份溢价了四百万。会不会认为转让价格偏低?
这2%股权,我方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例如分红权等。
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公益组织机构向医院捐赠医疗车,车辆生产企业将机动车发票开给公益机构,医院可以凭公益机构的机动车发票上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本公司为企业做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会涉及设备的提供,比如路由器,服务器等,请问我公司提供的以上服务应该按何种税率开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竞买到法院通过正规机构拍卖土地房产,无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税务窗口人员让我去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缴纳原土地房产持有者销售环节的税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只是个合法的购买者,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即可,,被拍卖者环节的税收有什么依据让我去缴纳?既然是法院拍卖,被执行者基本无履行能力,难道他不把税交完,我就永远不能过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我司为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为满足融资需要,现准备开展以下融资业务:我司将融资租赁形成的应收款项通过安徽省金融资产交易所(安金所)形成资管产品,安金所将该资管产品向众多自然人转让,我司获得转让价款,并按期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此笔业务中,因自然人无法向我司开具利息发票,安金所每月出具利息结算单给我司。问题:1、我司支付给自然人的利息能否以利息结算单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我司在此笔业务中支付的利息既不属于银行借款利息又不属于发型债券利息,那么是否可以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来抵减销售额?
我公司新建浅层地能热泵供暖项目 是否适用 财税2009 166号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是单指技术改造项目,还是也包含新建的项目,谢谢。
企业从事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破产重整中,通过并被法院批准执行的破产重整草案中说明“原股东权益清零”,那收购人购买的原股东权益的计税基础是否应视为零?税收法规是否对相关情况给予具体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四)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如您咨询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灵活就业人员自动扣款通常为每月三次,分别是14日、18日、23日。
请问,重庆南岸区房屋买卖方式下,父母交易给子女的最低计税价格是多晒?比如多少每平方*建筑面积或是多少每平方*套内面积?
请问,父母卖给子女是否需要书面的详细买卖合同?或者是否有其他书面要求?
望答复,谢谢。
南岸区房屋最低计税价格12366这边没有记录,建议联系南岸区税务机关进一步查询;
房屋正常买卖,建议据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文件规定,“一、个人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