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文件内容未规定要使用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一致,企业如实开具项目名称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
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寿险公司给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旅游奖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普通住宅标准从2014年至今一直执行房屋销售单价4100元/平方以下的标准。可今年3月份新标准却规定2017年降到3200元、2018年降到3900元。现在辖区税局要求企业这两年按普通住宅房屋再按新标准重新划归非普住宅补交预缴土地增值税。请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果2017至2018年度土地增值税已清算过的项目还需要重新划类二次清算补交土地增值税吗?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重修公路,利用原公路拆除后的废弃混凝土块,用破碎设备,打成各种规格骨料,销售给施工方,用作修路时铺路基的主要材料。该经营行为,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修公路,利用原公路拆除后的废弃混凝土块,用破碎设备,打成各种规格骨料,销售给搅拌站,生产混凝土,该经营行为,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将建(构)筑废弃物打成石子状大小颗粒,用于修路时铺在底下的路基,(代替原来用石头打成的石子),各项指标符合国家修路时的要求。这种用途下,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用破碎设备,打成各种规格骨料,销售给搅拌站,生产混凝土,该经营行为,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