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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月了中心是否可能享受2019年第76号税收优惠?总局是否有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解读?

月了中心是否可能享受2019年第76号税收优惠?总局是否有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解读?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月子中心,与产妇签订合同,产后出院直接接到我们的月子中心,为母子提供30天的照顾、护理、食宿等服务。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根据文件第三条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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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是否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税前列支?

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是否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税前列支?

事因:我司的某一个客户因经营失败,拖欠我司2018年的货款未偿还,2019年我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司胜诉。

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规定,2020年我司对2019年进行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是否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税前列支?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资料?如果还需要提交其他资料,文件依据是什么?多谢。

发布时间:2021-03-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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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部机构培训的交通、住宿费用进项不能抵扣。而由培训机构统一开票,是否可能可以抵扣

委托外部机构培训的交通、住宿费用进项不能抵扣。而由培训机构统一开票,是否可能可以抵扣

您好,在平台其他市区的回答中上看到一个问题,委托外部机构培训的交通、住宿费用进项不能抵扣。而由培训机构统一开票,是否可能可以抵扣,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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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是否会因具有福利特征,使职工教育经费项下的费用专票进项不得抵扣

职工教育经费是否会因具有福利特征,使职工教育经费项下的费用专票进项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根据你司具体情况及账务处理来判断是否属于集体福利,若属于集体福利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反之则允许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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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个员工的技能等级证书的考证培训、某些专业岗位的技能证书培训费用,这两种费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对于某个员工的技能等级证书的考证培训、某些专业岗位的技能证书培训费用,这两种费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您好,对于某个员工的技能等级证书的考证培训、某些专业岗位的技能证书培训费用,这两种费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若不可,抵扣有哪些条件限制,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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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进行管理体系评审,委托外部单位对2个员工进行内审员培训,该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开具的“教育-培训费”发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我司进行管理体系评审,委托外部单位对2个员工进行内审员培训,该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开具的“教育-培训费”发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您好,请问我司进行管理体系评审,委托外部单位对2个员工进行内审员培训,该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开具的“教育-培训费”发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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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是8.30号,出口日期是9.1号,那收入是做在几月份了

如果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是8.30号,出口日期是9.1号,那收入是做在几月份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 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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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辆大众途岳汽车,现在可以查询到完税证明,现在需要购置税电子发票,麻烦可以给我邮箱里发送一份吗?

购买一辆大众途岳汽车,现在可以查询到完税证明,现在需要购置税电子发票,麻烦可以给我邮箱里发送一份吗?

购买一辆大众途岳汽车,现在可以查询到完税证明,现在需要购置税电子发票,麻烦可以给我邮箱里发送一份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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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生产用房是否根据国税发[1999]44号免税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房是否根据国税发[1999]44号免税

国税发[1999]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解读为农林牧渔用地及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江苏2001年有明确解释农林牧渔生产用房暂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3-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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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电子钥匙只有金税盘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报税吗?

没有电子钥匙只有金税盘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报税吗?
  1. 没有电子钥匙只有金税盘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报税吗?2.季度开票金额小于季度营业额,那应该按哪个金额报税  3.如以下附件所示已上报汇总未报税和清卡,可以开发票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发布时间:2021-03-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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