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原营业税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规定:“一、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汽车维修服务和维护保养服务的税率 征收品目

汽车维修服务和维护保养服务的税率 征收品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是修理修配,13%税率,汽车维护保养也是13%吗还是6%,征收品目相应的是什么?


汽车维护保养原则上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税率是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涉及的税费都有哪些?交完企业所得税还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请问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涉及的税费都有哪些?交完企业所得税还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涉及哪些税种,需要看企业提供什么业务,由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可以自行申报么?自行怎么申报?有时间限制么?是根据净利润申报么?

可以自行申报么?自行怎么申报?有时间限制么?是根据净利润申报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因进项转出和加计抵减无法区分既包含专票也包含其他进项,是否分子分母同时扣减进项转出金额?即进项构成比例=(100-10)*6/(110)*6=81.82%?

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因进项转出和加计抵减无法区分既包含专票也包含其他进项,是否分子分母同时扣减进项转出金额?即进项构成比例=(100-10)*6/(110)*6=81.82%?

例:2019年3月A企业留抵税额10万,2019年4-9月所属期,每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0万(构成为专票100万+旅客运输计算抵扣10万-进项税转出10万+加计抵减10万),每月销项100万,每月新增留抵进项10万,至2019年9月所属期,增量留抵税额60万,假设符合其他退税条件,请问: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因进项转出和加计抵减无法区分既包含专票也包含其他进项,是否分子分母同时扣减进项转出金额?即进项构成比例=(100-10)*6/(110)*6=81.82%?

2、文件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从2019年4月起至退税前一属期”,是否意味着明年4月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也要从2019年4月所属期算起?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

第一种合作模式:合作商将自有的旅游产品套餐挂在我们公司的平台上展示,公司利用平台向合作商提供产品宣传、营销服务,为合作商招揽用户去体验服务商的产品。操作流程是这样:用户在公司平台上下单并支付票款,公司客服人员将订单信息提供给合作商,由合作商提供后续的体验服务,公司与合作商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公司向合作商收取代理佣金,即用户的订单金额与合作商结算金额之前的差额。这样的业务,增值税适用差额征收吗?客户需要的发票由我们提供?还是合作商提供?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滴滴发票如开给个人的话,进项还能抵扣吗?

滴滴发票如开给个人的话,进项还能抵扣吗?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根据这一规定,滴滴发票如开给个人的话,进项还能抵扣吗?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即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因此,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不一致的,则不能进项抵扣。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给个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工程款延期利息执行哪个税率

工程款延期利息执行哪个税率

你好!请问,我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1日承建A公路工程,合同约定:若无法按期付清工程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请问工程建设“延期付款利息”的税率是执行哪个税率?..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收到购买方因延期支付工程款补偿的所谓“利息”,应作为工程服务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企业个人所得税和工会经费每月均为零申报,有几个月忘记点击零申报信息,必须要接收税务处罚吗?

我企业个人所得税和工会经费每月均为零申报,有几个月忘记点击零申报信息,必须要接收税务处罚吗?

我企业个人所得税和工会经费均为零申报,有3个月忘记零申报了,去税务局大厅后,他们说必须要接收税务罚款,请问这种零申报的情况核实后能否不予处罚?能否将这个税目从申报信息里去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所得税上是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可按照权责制分期确认收入?

所得税上是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可按照权责制分期确认收入?

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末提前收取下一个季度租金。所得税上是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可按照权责制分期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