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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客户因取消此部分货物而需向我司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请问此赔偿款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客户因取消此部分货物而需向我司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请问此赔偿款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您好,我司签订合同销售货物一批,现合同中一部分货物已交付,剩下部分因客户不需要了而取消,客户因取消此部分货物而需向我司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请问此赔偿款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谢谢!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赔偿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地产公司应该按哪个时间的次月交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公司应该按哪个时间的次月交纳土地使用税?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招拍挂取得土地(非耕地),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2019.4.28日,土地证的发放日期为2019.1.15日,土地证上使用期限2018.10.31-2088.10.30,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晚于土地证发放日期和土地证上开始使用时间,请问我房地产公司应该按哪个时间的次月交纳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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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学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教育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学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您好,我公司的业务为给学员提供非学历教育辅助服务,服务时间为1-2年不等,学费采用预收方式,收入按照服务期分期确认。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参照下面文件关于物业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确定学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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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票上只注明了旅客身份证号码,没有名字,出差产生的这样的车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动车票上只注明了旅客身份证号码,没有名字,出差产生的这样的车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 

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 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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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中进可以抵扣的情况

普通发票中进可以抵扣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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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您好!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条和国税函[2009]98号中第九条执行,即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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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财政局捐赠给学校的捐款可做税前扣除吗

通过财政局捐赠给学校的捐款可做税前扣除吗

通过财政局捐赠给学校的捐款可做税前扣除吗?取得财政收据但是财政局不盖章受赠学校盖章,这种票据是否为合理合法票据?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选择适用?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选择适用?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钢材、混凝土、结构件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选择适用?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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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持有H股票2000万股,成本价为3.5元/股,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A公司持有H股票2000万股,成本价为3.5元/股,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A公司持有H股票2000万股,成本价为3.5元/股,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1)2018年12月,A公司将持有的2000万股H股票的收益权以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B公司按10元/股的价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核算。(2)2019年9月,A公司将H股票在证券交易系统中通过大宗方式过户给B公司,大宗价格为7.95元/股。

1、A公司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是按原收益权转让时10元/股的价格对应的收益进行申报增值税 还是按证券交易系统中过户时的大宗价格7.95元/股进行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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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时,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成交价?怎么界定成交价与评估价的标准?

房屋转让时,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成交价?怎么界定成交价与评估价的标准?

房屋转让时,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成交价?怎么界定成交价与评估价的标准?我有十年前的售房协议和现在的法院调解文书,可以按照成交价收费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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