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物业服务中心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征哪些税

物业服务中心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征哪些税

因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公使用时,由于物业管理用房不属于经营性房产,是否物业服务企业不征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您的叙述,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未取得企业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一次性预收多年房屋租金缴税问题

一次性预收多年房屋租金缴税问题

单位一次性预收取承租方5年房屋租金,本人认为:按年结转收入并按年租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是合理且公平的。因为不动产租赁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承租方会根据其经营状况可能中途违约退房,这样剩余租期的租金需要退付,如果按照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将5年租金全部一次性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退租后已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靠退税那得黄花菜都凉了,实际工作中已经缴纳的税款再退回就像被老虎吃到嘴里的肉,太难了。这样规定可以说是强盗逻辑,不合理且违反税法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本咨询同时已提交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新生产企业初期,所有产品100%委外加工,这些委外加工出口的产品,能否视同自行生产参与申请免抵退退税申报

新生产企业初期,所有产品100%委外加工,这些委外加工出口的产品,能否视同自行生产参与申请免抵退退税申报

新生产企业初期,所有产品100%委外加工,这些委外加工出口的产品,能否视同自行生产参与申请免抵退退税申报。委外加工的产品符合以下的条件(见附件),本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免抵退也已备案申请通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请结合本条例和附件4的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若符合,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规定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规定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我是河南的一家企业,为外省的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是否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规定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司是从事职业培训教育的机构,学员的勤工俭学的发票如何申请代开?

我司是从事职业培训教育的机构,学员的勤工俭学的发票如何申请代开?

上述是指个人提供服务需要代开发票吗?若是,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一)除(二)以外的业务代开发票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建议个人可通过手机代开电子普通发票比较便捷。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企业收到的铁建银信保理融资凭证上注明的融资利息(无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收到的铁建银信保理融资凭证上注明的融资利息(无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征税税率是按确认该行为发生时的13%还是按出口时的16%?

征税税率是按确认该行为发生时的13%还是按出口时的16%?

本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2018-11出口自产货物一批,在2019-4-18前免抵退出口退税申报时漏报该笔,2019-5-31前也没有申报免税,从2019-6-1起要视同内销征税,请问:征税税率是按确认该行为发生时的13%还是按出口时的16%?本公司认为2019-6-1才开始产生纳税义务,税率应该按此时的1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单位为新员工来公司报道入职,提供3天的住宿报销是否涉及个税或者其他税务问题?

单位为新员工来公司报道入职,提供3天的住宿报销是否涉及个税或者其他税务问题?

您好,我公司在成品油模块开票时,开具红字发票未点数量退回,导致库存未退回,咨询了当地税务机关和12366客服都未得到具体的解决办法,请问该如何解决。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本公司为物业公司,业主出租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并签订协议后,本公司与该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本公司为物业公司,业主出租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并签订协议后,本公司与该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本公司为物业公司,业主出租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并签订协议后,本公司与该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以个人名义刷卡回款后要求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该企业吗?

根据2016年5月25日发布文件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一家新成立的连锁超市,公司旗下的超市,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是作为分支机构申请的,财务上统一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处理

一家新成立的连锁超市,公司旗下的超市,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是作为分支机构申请的,财务上统一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处理

老师,您好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连锁超市,公司旗下的超市,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是作为分支机构申请的,财务上统一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处理,由总部统一做账。总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汇总申报。现在分支机构发生了经济业务,我想请问分支机构发生的采购业务,发票应该怎么开,抬头是写总部的还是写分店的。


如果增值税是总部汇总缴纳的,发票的抬头开具总部。一般增值税是不进行汇总纳税的,建议具体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