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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单位报销取暖费要开单位名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供暖公司说按规定只对房屋所有人开具,不能根据个人要求变更名头。请问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单位报销取暖费要开单位名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供暖公司说按规定只对房屋所有人开具,不能根据个人要求变更名头。请问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单位报销取暖费要开单位名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供暖公司说按规定只对房屋所有人开具,不能根据个人要求变更名头。请问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司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项目进行评审验收,能否由公司到税务柜台申请为专家代开增值税发票?

我司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项目进行评审验收,能否由公司到税务柜台申请为专家代开增值税发票?

个人代开发票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建议携带经办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通过手机代开电子普通发票比较便捷,具体流程可参阅“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019年9月11日推文“一分钟学会掌上代开电子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屋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13年,其折旧年限能否参照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确定为13年,如能,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

房屋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13年,其折旧年限能否参照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确定为13年,如能,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13年,房屋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13年,其折旧年限能否参照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确定为13年,如能,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司行为不属于房屋大修,请问房屋大修的标准是什么?我司这种情况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吗?

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司行为不属于房屋大修,请问房屋大修的标准是什么?我司这种情况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吗?

您好!我司是一家经营了20年的酒店,从18年1月1日起停业整修,对酒店的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墙面外立面及室内装修都进行了更新,时间长达两年。我司认为符合房屋大修半年以上,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司行为不属于房屋大修,请问房屋大修的标准是什么?我司这种情况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吗?


1.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2.需要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2).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

第一种合作模式:服务商将自有的旅游产品套餐挂在我们公司的平台上展示,公司利用平台向服务商提供产品宣传、营销服务,为服务商招揽用户去体验服务商的产品。操作流程是这样?用户在公司平台上下单并支付票款,公司客服人员将订单信息提供给服务商,由服务商提供后续的体验服务,公司于服务商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公司向服务商收入代理佣金,即用户的订单金额与服务商结算金额之前的差额。这样的业务,增值税适用差额征收吗?客户需要的发票由我们提供?还是服务商提供?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地产开发公司去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场内非保本金融产品,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如何所得税税前列支?

地产开发公司去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场内非保本金融产品,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如何所得税税前列支?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投资管理公司,以自有地产项目的应收款作为底层资产,上市公司为其担保,去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场内非保本的金融产品,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后,是否需要向地产发行方提供发票,产品发行方,即地产公司,支付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的支出,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国家有文件对营改增时企业选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合法、会规、且能分清是一般计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全部抵扣的文件吗?

国家有文件对营改增时企业选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合法、会规、且能分清是一般计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全部抵扣的文件吗?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企营改增时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及相关附件规定,对老项目采用了一般计税方式,并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取得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需要按该项目营改增前的销售收入占该项目总收入的比重计算剔除进项税额,并将该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同时计征了相应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据的文件是财务2016年36号文件第27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13条。企业认为该两条内容针对的是企业同时存在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情况下,不能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的条款,而企业情况并非这样。所以现咨询:国家有文件对营改增时企业选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合法、会规、且能分清是一般计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全部抵扣的文件吗?又是如何计算呢?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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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预收跨年的房租,房产税(从租)是在租赁期分摊缴纳还是一次性缴纳?

一次性预收跨年的房租,房产税(从租)是在租赁期分摊缴纳还是一次性缴纳?

我单位一次性预收20年的地下车位租金10万,该地下车位租赁按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从租)。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需要明确的计税基础口径,就是因为政策没有解释得很详细我才咨询。请明确回复: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出租)?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财务报表逾期报送,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财务报表逾期报送,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建议落实主管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公司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上述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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