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公司使用我司一场馆,我司收了管理服务费,并开具了管理服务费的专用发票,后来发现地板被损坏,要收对方1000元的赔偿金,请问这个款项是否能开发票,具体开什么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个人买卖住房转让方: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增值税附加: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区 7% 非城区5% 其他1%二、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免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请问湖北省对于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以各种名义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返还资金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是按照以下哪种处理方式处理?
方法一:作为政府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方法二:抵减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望赐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我是个人,承包一苗木种植企业100亩苗圃的日常养护,生产物资和工具都是由企业提供,我就是干活的,养护面积100亩,一年结束42000元,每月先发1000块钱生活费,一年结束结算后付清,企业要求我提供发票,请问我需要怎么开发票和缴税?
自然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开发票。该项业务涉及税种如下:
增值税: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0000享受免征,超过全额缴纳,征收率3%。
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你好 我单位的经营业务需要向国外进口种子种苗 由此产生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政策免除 然而 因为云南省财政厅实行额度管理 每年额度外的增值税就无法免除 今年国家实行留抵增值税退税政策 我们想知道今年发生的留抵税额超过50万以上的是否可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请问小微企业资产指标5000万元的范围,是否包含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植物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包括:“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又对149号文进行了补充,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 目前在实际执行时,过滤前的芝麻油叫“植物毛油”,税局强调的是过滤后的不是植物毛油,不属于149文 规定的植物毛油,因此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而我司认为48号公告是对149文件的补充,既然包括了过滤这个工序,就说明过滤后的芝麻油可以享受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想请教一下,过滤后的芝麻油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优惠政策?
我司销售自产混凝土,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商贸企业对于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经销商提供的旅游奖励,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适用税率为6%吗?购进的相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