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主营业务是证券经纪、代销金融产品等。为维持客户关系或者开拓客户,我们会发生购买一些礼品送给客户的情形(比如保温杯、油米、食品等),请问下,这种情况是不是视同销售中的“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中的“购进的货物”含不含这种礼品性质的物品?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符合上文所述在征收范围及视同销售的情形的,则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若我在新西兰一家公司是股东,年终分红能分到60多万人民币,在新西兰已经缴纳完全部税费,回国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其他税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个体户定额征收可以改成查账征收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了点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核定、备案程序。请问相应行业的纳税人是必须申请核定扣除,还是也可以放弃申请核定扣除而选择按照一般扣除方式扣除?试点行业的企业若不申请核定扣除,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有什么税务风险?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将调味品纳入试点范围。我公司主要生产速冻食品(非试点范围),调味品少量生产。我公司若申请农产品核定扣除,是否需要对原材料面粉、牛肉等都进行分别核定?是否需要根据速冻食品、调味品各自的产量分别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假如20X1年1月1日买卖双方签署了一个总价15万元3年期的技术服务费合同,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的当月服务提供方立即一次性全额开票、收款,买方要求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3年期的技术服务费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10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2:假设除了这笔外三年没有其他收入,20X1年全额开票,则20X1年度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5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方面15万元分三年确认,即 20X1至20 X3年每年确认5万元。这样20X1至20 X3年三年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均会存在差异,这样没问题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什么解释说明吗?
我公司是食品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包括部分粽子,但粽子销售收入占比较低。《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把生产粽子的企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否需要对生产的其他非粽子类产品也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一、本次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行业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丝棉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产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以及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文件规定,“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照顾。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残疾人,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的个人。
三、审批要求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的个人,可由就职单位统一办理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征事宜。
2、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和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对不合政策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依法纳税或补齐有关资料。”
实际征管建议向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请问为供电公司提供线路、设备隐患修理得适用税率,应按照“建筑服务”还是“修理修配劳务”?如果适用不同税率是否应该分开计税?
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请问为供电公司提供线路、设备隐患修理得适用税率,应按照“建筑服务”还是“修理修配劳务”?如果适用不同税率是否应该分开计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