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筹建期间,开发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若能扣除,什么年度可以加计?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停业,以前记得是需要到工商和税务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但今天到问说,只要每个月零申报,明年年报的时候再更改状态。据工商管理规定,企业零报税原则是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为6个月,若长时间零报税,会不会被税务追查!
1.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办理停业;2.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第439号)的规定:
“ 2.1本规程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本规程适用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无证户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全额交了企业所得税,用此资金购买研发用材料、设备,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您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怎么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某个人于2003年取得4亩商用地所有权并取得土地使用证,由于政府原因该地一直未开发,2018年政府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并在其他地方用相同面积的一块土地与其置换,互不支付补偿金,请问与政府置换该土地是否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其征或不征税的税收政策依据是什么?其个人于2003年——2018年期间是否应补缴土地使用税?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请问,纳税人自行发现的超过三年的多缴税款,纳税人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请回复是或者否就可以了,不用再列示征管法五十一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两者是一个整体,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政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4点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涉税咨询一:定额五元贴花金额是否可以冲抵实际金额计算的印花税金额。
涉税咨询二: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具体在税务系统申报时应如何填报?假设合同为租赁合同,税务系统申报选择财产租赁合同,计税金额为5/0.001反算填报吗?
定额五元贴花金额可以冲抵实际金额计算的印花税金额。需要在系统中反算申报,计算方式可按您咨询的实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请问,超过三年的多缴税款,纳税人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请回复是或者否就可以了,不用再列示征管法五十一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两者是一个整体,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