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民办中专学校,与其他大专院校搞大专和本科合作办学,属于成人学历教育,取得的学费分成收入是否属于提供学历教育的免税范围、或是其他优惠减免。运作流程是这样的,由我单位负责招生、提供场所以及大部份师资、组织考试等工作,学费由我单位全部收取,收取后全额转交给其他大专院校,大专院校再根据约定的比例返还给我单位,学历证书由大专院校颁发。
以上问题本人于9月17日提交过,到现在未收到答复,不知是什么原因。因时间急,再次提交,恳请回复为盼!
请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不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在所得税单独处理?如果需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单独进行处理,该部分所得税是否和销售的农产品一样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你好,我父亲名下有个房,非住宅,是商铺,是我父亲的满五年的唯一住房,30平左右,想过户到我名下,我厦门户口,目前没房子,想请问下买卖方式和赠与方式所需要交的税费大概是多少
房产赠与与买卖,涉及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取得上述规定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免征个人所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您好,收取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违约金部分是否要缴纳房产税?谢谢。
违约金不属于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一......(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之规定。
请问一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股权,因未说明是个人直接现金出资还是委托他人现金代付出资,是否可以理解为委托他人现金代付出资的也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成本?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因此,若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比照劳务派遣政策,适用差额征收,但提供保洁服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