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等。
企业所得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季度的不含税销售额判断免征增值税或应缴纳增值税。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则不享受免税优惠,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是房开企业,我们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规定,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增值税文件规定的土地前期开发费,可以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差额征收,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土地前期开发费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后办理过户手续,借款企业经营实体已不存在,请问我行可以为企业代缴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公司购入了一台已计提完了的二手车5000元,收到发票后是记入固定资产继续折旧,还是直接冲减费用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可以在可使用的年限内平均摊销。
尊敬的省级税务同志:我们是参加省委组织部综合帮扶队的队员。省级、各地市级组织部先后出台文件,落实了对综合帮扶队员的交通、生活等补助保障。 请问,这种补助,是否适用《个人说得税法》第四条之三“(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盼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报销问题请咨询公司财务人员)
我方是销售方,于2017年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但购买方一直未付款。最近再次催收的时候,对方告知我方他们的购买方发票联遗失了,无法付款,请问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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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房地产开放企业一般纳税人,执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尊敬的税务局:
我是司一般纳税人,由总部(厦门)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时的进项已在总部抵扣。总部调拨到该固定资产至分支机构(营业部)使用后,报废收入应当确认在营业部还是总部?税收应该缴纳在营业部还是总部?
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谢谢。
总部调拨固定资产至分支机构,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总部。因此,报废收入应确认为总部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由总部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