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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房产建成到医疗许可证取得前这段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医疗机构房产建成到医疗许可证取得前这段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名称为“济源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医院从规划设计到建设以医院标准建设,土地性质为医疗卫慈用地,房产验收建成到筹备达到医疗许可证取得条件需要一段必要的时间,同样医院性质是营业利或非营利性也无法获取得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目前医院一直没有对外开业,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注:车船使用税已取消)……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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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纳税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纳税

您好!我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靠近铁路装车站有块闲置空地,可以装车前临时放煤,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这块场地有偿租给供煤商使用,协议商定按吨煤收取费用,财政部门核定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税后部分让上缴国库。现在需要确定开税后,在上缴国库前需交哪些税种?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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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开具的加油卡IC卡充值款,是否可以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开具的加油卡IC卡充值款,是否可以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1、我想咨询下有款充值款是否可以报销的相关规定

2、卷票开具的充值款是否可以直接报销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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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根据累计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

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根据累计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

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根据累计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该折扣金额由经营单位在下一批销售给同一购货单位同种货物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以此方式开具发票能否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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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云南省税务局您好!如果一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企业,企业每年发放600多万全年一次性奖金后企业就亏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发放600多万全年一次性奖金就有很多利润需要缴纳对应百分之二十五企业所得税。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所得税扣除有没有限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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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卖掉持有1年的股票,如何确定销售额

合伙企业卖掉持有1年的股票,如何确定销售额

2017年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2018年B公司上市,规定持股满1年后可以出售。现期限满1年在二级市场将股票卖掉。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收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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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1-8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9-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这个并不冲突啊

是否可以1-8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9-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这个并不冲突啊

1-8月份租房填写了住房租金专项扣除¥12000;因买房,8月没租房,9月开始登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这个月看到的专项扣除只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2000;之前1-8月份的¥12000没有了。是不是意味着之前享受的¥12000会被扣回?  这样子不合理也不划算. 

 问题一:是否可以1-8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9-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这个并不冲突啊。

问题二: 若只享受2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9-12月合计总共才6000元;比之前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还少,是否可以改回享受1-8月份¥12000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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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租税费的计算公式?房东是境内的,个人租给公司办公的?

请问房租税费的计算公式?房东是境内的,个人租给公司办公的?

私房出租税收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按实征收(按实际租金收入申报)与核定计税租金征收。

个人出租房产分两种类型征收:住房与非住房(体现为厂房、办公、商用等)。 

一、按实征收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

(一)增值税:

住房类增值税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1.5%   非住房类增值税按5%征收率: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100000元(含本数),不含税收入大于100000元的才计征增值税 。)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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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能否做为企业的扣缴凭据

财政票据能否做为企业的扣缴凭据

我单位为企业,收到两张外单位开具来的票据,为非税收入票据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两张票据是否可以作为计入企业成本和扣缴凭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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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到跨年的租金怎么申报房产税(出租)?

一次性收到跨年的租金怎么申报房产税(出租)?

我单位一次性预收20年的地下车位租金10万,该地下车位租赁按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从租)。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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